搜索到2071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文章
-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 2024年
-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 刘蓝璟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
-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问题
- 2024年
- 对于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主要源于本罪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界定不清。为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准确适用本罪,应当首先确认本罪的犯罪本质,即具体危险犯这一出发点。对于犯罪构成,应从法益要素和方法要素两个角度进行认定。公共安全应当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益为主,可包含一定财产权益。其他危险方法则应基于其直接性、即时性等特性,评价其是否具有同“放火”等行为的等价性。
- 刘晗钰李敏轩
- 关键词:具体危险犯公共安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问题研究
- 2024年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等罪,明显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具有“口袋化”罪名的适用,而且新增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对应的口袋罪,可见,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不断发展,“口袋”越扎越紧是趋势。但是,司法实践中概念模糊、适用扩张的问题依然存在,其实质是对类推解释制度的保留,由此导致的系列连锁反应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分析扩张适用的原因,主要从法律适用角度针对性提出限制扩张适用的手段,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标准进行解释适用,明晰“公共安全”和“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完善本罪的司法适用。
- 刘嘉鑫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裁判规则研究被引量:1
- 2024年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用“其他……”这样一种概然性、兜底性的规定,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继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后的新时期的“口袋罪”。“公共安全”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对一审人民法院2008年1月——2022年3月间的4195份判决书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对本罪的认定态度略有不同,判决书说理部分也仍需加强。我国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个核心裁判规则,即“公共安全”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单纯的财产安全基本不属于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
- 江溯朱源哲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证研究一审判决裁判规则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 邓明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与限缩适用
- 王梦颖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概念澄清
- 2023年
-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共安全的诸多解释不当扩大公共安全的内涵、名不符实、不合理限制其他罪名的适用。采取实害犯论可以解决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实害犯论为基础,危险方法应当定性为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并且财产毁坏的实害结果、与放火等罪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与具备附属性、必要性的财产安全。
- 范肖轩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公共安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适用研究——以郑小教危害公共安全案为视角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中,历来备受争议,建议立法修改甚至废除本罪的主张屡见不鲜。由于刑法条文对本罪构成要素规定的不明确,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通常缺乏严密性,导致法院裁判标准...
- 田雨琨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
- 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未遂标准的界限,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而提出司法审查案件的合理步骤。
- 胡静程涛王昭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既遂具体危险犯
- 论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以对危险方法解释为中心
- 2023年
- 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以界分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危险方法”的评判标准有所偏颇,应回归至刑法解释论予以解决,对“危险方法”的解释结论是厘清两罪的重要依据。而通过形式解释无法进行精准涵射得出可靠结论,故本文通过对“危险方法”进行实质解释,从而明确“危险方法”的评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两罪难以区分的困境。
- 秦心心
-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