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25篇“ 对物诉讼“的相关文章
- 海事对物诉讼理论流变研究
- 作为海事法的基石之一,海事对物诉讼的理论流变对海事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独特而显著的历史影响力。本论文共分为六章内容,从历史和经纬两个维度,在理论溯源、承继发展、演进殊途、融合推动、瓶颈突破和国内借鉴六个方面,围绕海事对...
- 郝志鹏
- 关键词:历史流变
- “对物诉讼”制度之历史变迁及其对我国立法启示被引量:1
- 2020年
- 我国《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借鉴了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间接承认了"对物诉讼"与"船舶负责"的理念,这不仅与民法规定相悖,而且给审判实务带来了一定困扰。回顾"对物诉讼"的发展历史,早期英国法院的案件审判受"船舶拟人化"理论影响,之后该理论落实到成文法中,深受海事请求人青睐。但上世纪80年代之后,该理论受到了挑战,相关案例证明"对物诉讼"的实质就是"对人诉讼",形成了"程序性理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加以确立。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应遵循这种历史流变,在坚持"对人诉讼"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作出改进。
- 徐峰
- 关键词:对物诉讼
- 刑事对物诉讼视角下我国第三人没收理论的完善被引量:1
- 2020年
-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区分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从单一的定罪、量刑到处理“人的问题”和“物的问题”的分野。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追缴进行了规定,但存在未区分没收与追缴、第三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障不完善、审判阶段是否能够对第三人没收不明确、善意取得证明规则不够细致等问题。应当立足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第三人没收制度,并完善现有第三人的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第三人互相独立和第三人同时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情况,应当视具体情形决定没收的依据。程序规则方面,第三人没收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由检察机关对没收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第三人应当对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承担证明责任;应通过相对独立的围绕涉案财物的质证认证程序保障第三人在庭审中的诉讼参与权和异议权;第三人没收同样适用于特别程序。未来可逐步建立独立的第三人没收程序。
- 严林雅
- 关键词:对物诉讼善意取得
- 英国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的借鉴意义被引量:2
- 2019年
- 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和航运史一样积淀厚重,对英国成为世界海运强国有着深刻影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的成文规定最早可回溯至1840年海事法院法(MCA 1840),而后90年间,随着判例法和国际公约的发展,英国于1856年出台司法法(JA 1856),于1981年制定最高法院法(SCA 1981),作进一步完善。
- 张可心
- 关键词:对物诉讼扣船制度海事诉讼海事请求保全
- 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启示
- 海事对物诉讼是英美海事法中一项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程序性制度。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海事对物诉讼俨然已经成为海事请求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由于有了航运与贸易的依托,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这朵奇葩也格外地绚丽夺目。本文以对于海...
- 王国强
- 关键词:起诉条件船舶扣押
- 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被引量:1
- 2015年
- 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诉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 夏亮
- 关键词:对物诉讼
- 英国对物诉讼制度刍议
- 2015年
- 对英美海事法中的对物诉讼的起源进行历史性考察,推断出其应当发轫于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之争。结合英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梳理对物诉讼之性质的历史演进过程。并以价值考量为视角,分析其在当代英国海事法中的重要地位,认为现阶段其主要具有择地行诉、诉前保全和简单便捷等方面的现实性价值。
- 王国强
- 关键词:对物诉讼价值考量
- 论美国法下民事诉讼中的“对物管辖”与“对物诉讼”
- 2014年
- 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 夏亮
- 关键词:对物诉讼
- 对物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海事诉讼的影响探析被引量:1
- 2012年
-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在批准加入《1952年扣船公约》时,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都部分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对物诉讼的痕迹。因此,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解决目前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必要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制度。
- 袁雪李娜
- 关键词:对物诉讼海事诉讼扣船制度财产保全制度
- 海事诉讼中的对物诉讼制度
- 2012年
- 基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海事诉讼的国际趋同化趋势越来越强的现状,分析我国海事法律在诉讼主体、船舶扣押等方面存在的对物诉讼制度的明显痕迹,阐述对物诉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并借鉴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验,提出将这种诉讼制度运用到我国的海事诉讼中,对于解决目前我国海事对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 袁雪储婷婷
- 关键词:海商法海事诉讼对物诉讼扣船制度财产保全制度英美法系
相关作者
- 张丽英

- 作品数:65被引量:222H指数:9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研究主题:法律问题 管辖权冲突 《鹿特丹规则》 提单 法律
- 袁雪

- 作品数:66被引量:158H指数:7
- 供职机构: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研究主题:法律选择 外区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 方便旗船
- 南海燕

- 作品数:13被引量:15H指数:3
- 供职机构:河南工业大学
- 研究主题:船舶 扣押 法治 粮食安全 海商法
- 于婷

- 作品数:6被引量:5H指数:1
- 供职机构:大连海事大学
- 研究主题:扣押 对物诉讼 相似度计算 突发事件 应急决策
- 向明华

- 作品数:35被引量:86H指数:5
- 供职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船舶 船舶扣押 法律问题研究 域外送达 司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