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52篇“ 法律儒家化“的相关文章
- 解构与重构:走出“法律儒家化”的概念窠臼被引量:1
- 2024年
- “法律儒家化”是对儒学社会科学化的一次宝贵探索,但最好只被视为一种假说。儒家思想调和法律,提倡仁政,特别是以恤刑替代酷刑,既稳固统治秩序,亦回应社会需求。统治者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撷取了“亲亲尊尊”的伦理等级制作为治国理政的本体手段,并把恤刑、慎杀等仁政措施作为柔和统治的辅助手段。然而任何具有“儒家化”色彩的法律条款,只要涉及危害专制皇权,都将直接失灵。法律儒家化夸大了儒家而遮蔽了其他诸子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所谓“法律儒家化”的真相是中国古代立法仅吸纳了儒家思想的部分内容。先秦儒家思想在进入法律之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异化。此外,中国古代立法还广泛吸收其他诸子思想,例如对伦理等级的维护并不独归功于儒家,恤刑慎杀的观念也汲取了阴阳、黄老等各家思想精华。应充分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特别是立法思想的多元化特点,公允地重审法律儒家化在世界学术史上的地位与影响,致力于推动中国法律史理论的迭代更新。
- 孙康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
- 法律儒家化:关于反思之反思被引量:2
- 2024年
- 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学说实为无法忽视的一页。该学说对汉唐间律的发展趋势做了凝练且富有解释力的总结,因此,长期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可。然而,近二十余年间,由于新史料的出现及学界理论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该学说展开了种种反思,使其几近处于被抛弃之边缘。但是,若仔细研读各类反思性意见,又会发现,所谓反思往往与瞿同祖所设定的问题意识渐行渐远,或不利于后学准确理解瞿同祖的论断。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 朱腾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经学
- 法律儒家化未曾发生?——以家庭法制为中心被引量:6
- 2023年
-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真实发生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在家庭法制变迁中得到集中体现。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均蕴含父权制因素,但两派所设想的父权制精神和构造迥然有别。儒家偏好世代同居的大型联合家庭,父权在寓“尊尊”于“亲亲”的丧服制中得以弥散化。作为其他一切秩序的基础,家族具有独立价值并优先于国家权力。法家青睐父权制小家庭,父权从属于协助君主管理家庭成员、培养臣民服从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小家庭则便利政府的社会控制和赋役征发。家庭作为一种不承载伦理的管理单位,无法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入。秦法多体现法家色彩。从汉至唐,法律明显经历儒家化改造。这种变化集中发生在与家族伦理相关的制度领域,且该领域的儒家色彩直到清代仍得到深化。受法律儒家化传统叙事重视的官贵法律特权,只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皇权弱势时代得到彰显,在皇权恢复常态的后世则受严格限制。在宋以来的民事法中,父权制大家族法制逐渐向私有产权实践妥协。在重大历史变迁中,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应受到严肃对待。
- 赖骏楠景风华
- 关键词:儒家法家父权制法律
-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必然性
- 2022年
- 在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逐渐被封建帝王所采纳。然而历史选择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王朝的指导思想的必然性却不在于儒家学说在价值上远超道、法、墨家等学说。法律儒家化与其说儒家精神法律化,不如说是儒家礼教教条被纳入法律或者说被封建统治者选择的部分教条被上升到法律高度,成为以儒家精神为外衣,实行残暴王权统治的政治工具。正是儒家思想对封建统治者的需求的契合度远超道、法、墨家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成为历史的必然。
- 杨玺
- 关键词:儒家精神
- 两汉时期:河南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 2022年
- 中华法系之魂是儒家伦理,法律儒家化是其典型特征,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法律儒家化经历了八百多年的漫长时间,起于汉代“春秋决狱”,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隋唐时期臻于成型。两汉时期,河南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春秋决狱两汉时期儒家伦理隋唐时期
- 法律儒家化的初步实践:以秦汉的司法判文为视角
- 2022年
- 在秦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就已初步开始,并给当时普遍严格酷烈的刑罚制度注入了仁爱宽容的清流。通过对这一时期官方司法判文的研究,从而探讨法律儒家化在传统中国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论证表明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进程中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 刘瑞王亚军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判文引礼入法春秋决狱
- 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被引量:2
- 2021年
-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罪→刑罚”等四种次级形态。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为→罪→刑罚”的法家形式所展开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对另外三种次级结构呈开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形态差异很大。中国传统司法呈现双重性,有强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无法完全以之概括。伴随着法律儒家化,司法官吏的知识结构、法律规范的弹性结构等共同推动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现,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具体形态。
- 李勤通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依法裁判
- 论法律儒家化的意义——以“《春秋》决狱”为视角
- 2020年
- 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思想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的发展对法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直接推动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的"《春秋》决狱"详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它提倡将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推动了法律学说的发展和案件审判原理的修改,还引领了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开辟了引礼入律的道路。法律儒家化不仅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 曾露莹
-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古代法
- 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释力被引量:11
- 2020年
- 在近代法律史知识体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刑律的发展趋势做了描述,所解释的是始自汉代但是兴于魏晋的引礼入法现象,具体就是用礼来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前提是春秋战国以来的礼、刑分离,当德、礼、政、刑从周礼中分化后,礼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够准确解释西汉中期以后刑律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其内含与君权的冲突,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释限度。从刑律及其实践来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实践次之,司法制度在经历儒家化后又呈现回溯法家的趋势。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这种现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礼法融合来描述。
- 李勤通
-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礼法融合
- 骤变与渐变:秦汉之际的法律儒家化被引量:2
- 2019年
- 秦汉之际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起步阶段,然而由于政权更迭引起的学术思想嬗替,学者大多视此时的法律儒家化为'骤变'。梳理秦汉之际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变迁,对'一断于法'的内涵和价值进行比较分析,同时,探寻这一时期法家精神的脉络以及'春秋决狱'为汉代司法注入的新价值,可以发现,从'一断于法'到'春秋决狱'并非'骤变',而是'渐变'。
- 张拥军
-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
相关作者
- 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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