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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争论、误区与破解
2025年
当下由人工智能与信息通信技术驱动的图灵革命给人类理性建构的私法制度带来诸多挑战,尤以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为要。但是,统观人工智能法律地位认识的否定说、肯定说与折中说等理论学说,可以发现当下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在思维方式上存在主客思维方式之固守,在认识论上存在认知理性之意志局限,在方法论上存在主体比拟为人之方法偏颇,从而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并需要以主体间性破除主客二分之思维方式,以交往理性更新理性内涵,以功能论替代方法论予以破解,进而从立法上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作出宏观构设,以助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人机共生社会秩序构建。
王春梅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功能论
处理者法律地位流变分析
2025年
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会随着信息生命周期演进而发生变化。处理者的个保义务法律地位是由承担伦理基础作用的负担性义务、个人信息权对应的指向性义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立义务所组成的义务群。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是由其个保义务法律地位转化而来。处理者取得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道德辩护理由在于已经履行了在先的个保义务。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证立要在突破对处理者智慧劳动的事实描述基础上,提升其价值创造的规范品格。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人格利益的尊重,是处理者数据财产权的内在理由。
温昱
关键词:信息生命周期
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广告法为视角
2025年
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因此,可引入广告法路径解决主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的直播场景,主播的法律地位可能存在三种形态:一为广告主,二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三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此为前提,对于直播带货中产生的虚假宣传、不文明带货等问题,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鉴于消费者相对主播具有占有信息的天然有限性,可以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主播承担提供直播视频、商品链接等证据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韩立勇刘松茂冯涛张海月董健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购物广告法虚假宣传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地位
2025年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办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是新时代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管理深入实施阶段,新《民促法》关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本分类为举办者法律地位的探讨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为举办者法律地位的重构和分类提供了重要契机。新《民促法》及《民促法实施条例》并未直接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益的主要外延。当前,立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律地位的概念界定和文献回顾,从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律地位的实践逻辑入手,对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以及过渡阶段民办学校的比照原则进行梳理阐述,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律地位的规范再造奠定基础,助力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刘永林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地位
论数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规范体系——以人工智能立法为背景被引量:1
2025年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阶甚至超级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公共任务尽管交给了作为行政助手的人工智能,但是其不可逃逸出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等公法义务的约束,国家仍负有保障其合法有效运行的责任。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规范体系尽管与私人部门相比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背后的价值理念和推导逻辑截然不同,应在公法原则指引下建构。未来在人工智能立法中,应对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专门规范,突出与私人部门的不同,对透明原则、公平原则和人工干预原则予以明文规定。
刘绍宇
关键词:数字政府公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
2024年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学术纷争,引发出其在民事诉讼中地位认定模糊的问题。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即仍应将其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没有必要规定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民法主体和民事诉讼法主体分离趋势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主体资格的扩张往往是由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推动民事主体变更。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本体尚不存在独立起诉应诉的可能性,无法取得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应以物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最准确的定位,并且根据利用主体不同,从法院和当事人角度分别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用,妥善利用新兴人工智能技术,以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陈佳张文睿
关键词:民事法律地位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反思与实践重构
2024年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生殖行业产生重大危害。而“物说”会导致工具主义的生命观,为违法行为或越轨研究提供狡辩依据。“人格物说”“伦理物说”等“物说”的衍生学说则在概念范畴与法律适用逻辑上存在固有缺陷。应采“中间体说”以克服“人说”与“物说”的不足,消解冷冻胚胎固有的主客二重性与传统民法“人—物两分”的框架间存在的张力。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道德地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若不植入母体则永远无法发育成人。夫妻双方基于平等的生育权共同享有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处理冷冻胚胎处置纠纷时,若有事前协议,一般应以事前协议作为依据;若无事前协议或协议不能履行,应以利益衡量作为方法;并应始终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伦理道德作为准则。对于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纠纷,则应区分问题类型,分别探讨处理逻辑。
石佳友康令煊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生育权
IMO框架下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法律地位与责任研究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传统设备的结合已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无人船在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将彻底改变未来的海上运输,也推动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这一新兴海事主体的产生。作为无人船的操控者,岸基...
姜爱华
关键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论水面自主航行船舶远程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2024年
随着智能船舶技术的飞速发展,水面自主航行船舶与传统商船同时运营将是大势所趋,如何更好地平衡技术创新与立法监管,预判监管需求与风险点,是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事项。基于水面自主航行船舶在主体属性上被认定为船舶的法律证成,通过汇总分析国际公约、各国立法、国内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各国IMO提案,对“远程操作人员”术语的内涵与外延予以界定,并从远程操作中心功能、远程操作人员职责与技能、船舶安全、船员职业升级等角度对远程操作人员的船员属性予以证立。
谭韵璇左永杰石超张佳航
关键词:法律地位
法典近代化进程中赘婿民事法律地位之改变——以《申报》为文本
2024年
清末修律将赘婿婚吸纳进常态婚姻形式中,取消了对赘婿婚的特殊规定,赘婿的民事法律地位因之得到改变。《申报》不仅记载着相关案件的诉讼情况,也反映了其时的民众观念和社会变迁。赘婿属于近代转型时期文化、法律与社会观念间彼此交汇、碰撞的缩影,以《申报》为中心对这一边缘性群体进行历史考察,可管窥法典近代化进程中赘婿民事法律地位仍然较低但已有很大提升且呈现出上升趋势,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疏离等特点。
王申萌
关键词:赘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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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河
作品数:102被引量:27H指数:2
供职机构:暨南大学
研究主题:企业集团 法律地位 法制管理 经济联合体 经济法制
申素平
作品数:76被引量:984H指数:19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
研究主题:受教育权 法律地位 教育立法 学生权利 高等教育
石正义
作品数:24被引量:127H指数:6
供职机构:湖北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地位 公务法人 法理学 法人地位 公务
祁占勇
作品数:316被引量:2,642H指数:26
供职机构:陕西师范大学
研究主题:职业教育 可视化 教育政策 知识图谱 逻辑与
葛书环
作品数:35被引量:17H指数:2
供职机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研究主题:法律地位 法学教学 混合所有制 行政主体 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