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841篇“ 罪状“的相关文章
- 刑民行交叉案中空白罪状的补充与适用
- 2025年
- 填补空白罪状时,刑法应否从属于作为补充规范的民事、行政规范,取决于补充规范在空白罪状中居于何种地位。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依赖于授权立法理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应立足于空白罪状的法律解释结构。补充规范并非刑法的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解释渊源。补充空白罪状,就是参考而非遵照补充规范解释空白要素的过程。在空白罪状中,刑法和补充规范存在位阶关系,作为解释渊源的补充规范须服从于被解释的刑法。若二者存在价值目标、调整行为、归责规则、预设语境的差异,应在解释中修正补充规范的相关规定。
- 庄劲
- 关键词:空白罪状
- 空白罪状中前置性规范研究
- 随着刑法从传统的自然犯向法定犯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大量的空白罪状条款,而空白罪状所指向的前置性规范作为刑法分则中确定某罪具体构成要件的补充性规范,其强调非刑事法律规范判断的优先性,可以说是刑法谦抑性的一种全新...
- 温佩琳
- 关键词:空白罪状构成要件
- 罪状特征分类的教义学新解
- 2024年
-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是将基本罪状按照“特征”这一标准所作的具体分类。简单罪状具有“直白性”“广含性”和“常识性”特征;叙明罪状具有“自足性”和“完备性”的内容特征及“展示性”的形式特征;引证罪状具有“承接性”的初始特征和“附加性”的附加特征;空白罪状具有“前置性”和“叠加性”两个特征,且具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体系性功能”。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的各自合理性连结着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与经济性。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教义学新解,能够进一步丰富刑法学的罪状理论。
- 马荣春陈可瑄
- 关键词:空白罪状
- 论空白罪状填充的中国方案
- 2024年
- 单设行政刑法无助于避免行政犯的无序扩张,与其在单行刑法或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行政犯的处罚范围,不如对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涉及的实行行为和犯罪对象进行限制解释更能缓解当下行政犯处罚依据不清的燃眉之急。以宪法或合宪性解释明确空白罪状内容、划定处罚边界的效果有限,以前置性规范的法律位阶限定刑事违法性欠缺合理性且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定、司法运行逻辑存在一定冲突。对空白罪状的填充应当重视刑法自身的裁判规范属性,从法益轮廓更为清晰的自然犯中提取标准,明确行政犯的处罚核心和处罚半径,校验行为引发生命、健康、财产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侵害强度。我国刑法未来的“再法典化”有必要继续维持自然犯与行政犯并存于一部法典之中的统一立法模式,删除冗余的空白罪状,尽量避免“行为犯”“秩序罚”的设计;提倡刑事违法的独立、实质判断能够督促司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中结合个案事实释法说理,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无罪类”指导案例的公开并理性看待差异化判决的实践价值。
- 简爱
- 关键词:空白罪状行政犯裁判规范
- 论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类型化表述与定罪量刑规则——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例
- 2024年
- 作为统筹定罪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主要是为了统筹“下列情形”各种行为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意味着该罪的罪状表述内容的完结,该罪的构成要件便充足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则需要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前缀或其后缀的“……的”进行实质判断。该种类型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与其后“……的”所表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整体行为方式,缺一不可。另一大类还可以继续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直接由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下列情形之一”后缀的“……的”予以明确;另一种情形是“下列情形之一”中的行为与“……的”同位语表达,即立法拟制行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满足“……的”;最后一种情形便需要司法者通过对“下列情形”中的行为方式进行具体认定时,结合“……的”进行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状表述型,当该类型中的行为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规定的作为具体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内容时,均是以满足该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否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便只能作为基本犯成立的条件。
- 赵拥军
- 关键词:量刑规则
- 污染环境罪空白罪状的研究
- 瞿淼
- 寻衅滋事罪罪状要素的司法认定研究
-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其罪状要素的司法认定易出现偏差,难以厘清与他罪的界限,从而呈现日渐“口袋化”趋势。针对此种结局,学界已出现废除本罪的呼声。然而,笔者认为“口袋化”并非完...
- 江福舟
-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
- 论行业技术标准对空白罪状的补充
- 2023年
- 技术标准具有填补空白罪状的作用。刑法适用中援引技术标准作为填补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已是司法实务的常态。但是,法律保留观念、法律专属主义对技术标准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资格提出了质疑。鉴于技术标准制定过程所受行政干扰小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客观事实,应当认为技术标准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不会导致法律专属主义担忧的行政权力肆虐危险。同时,鉴于技术标准是产业运行客观规律的表达,将技术标准作为除“违反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不会违背立法民主主义要求。用技术标准填补该类空白罪状,为刑法实现对技术微观层面的风险管控提供了可能。
- 冷必元
- 关键词:技术标准空白罪状
- 罪状结构的开放性与罪状类型化的反思被引量:12
- 2023年
- 无论是从宪法价值秩序下的规范关系维度考察,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维度考察,空白罪状与其说是罪状分类的一个子类别,不如说是其体现了所有犯罪规范构造的普遍特征——犯罪构成的开放性。正是从此种意义上讲,所有罪状其实都是空白罪状。也正因为对罪状开放性结构的认识不足,所以不仅导致罪状类型化存在理论误区,而且使得叙明罪状难以叙明、简单罪状实不简单、引证罪状引而不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为走出上述误区和保持罪状的开放性适用提供了规范的解释规则。
- 田宏杰
- 关键词:空白罪状类型化
- 空白罪状的困境与出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
- 2023年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正,扭转了刑法规范与前置性规范的错位问题。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空白罪状中仍存在补充规范范围过于局限以及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分模糊两大问题。走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空白罪状困境的出路在于:在解释论层面对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予以扩大解释,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多层次补充规范体系;在立法论层面将补充规范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充实参照性法律法规的内容,打破空白罪状补充规范范围的局限性;在司法适用层面将“传播危险”限定为“严重的具体危险”,厘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
- 宋立宵
-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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