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509篇“ 证券欺诈“的相关文章
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下主体责任分配逻辑的重塑
2025年
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考量,过往司法裁判一般适用“管理人全责论”的合同编裁判路径去界定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导致名义发行主体与实质发行主体责任错配。随着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被宣判,《证券法》及其配套规范首次作为裁判依据去分配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民事责任。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标准化证券仍在“面对面交易”“机构投资者”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司法裁判应在可裁量的范围内,对证券虚假陈述规则在技术层面进行修正适用。具体而言,在证券法语境下的责任分配体系应将原始权益人作为实质发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管理人解释为类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并且,由机构投资者作为举证责任主体所作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米新丽赵格格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虚假陈述
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证券欺诈风险规制
2024年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公司经营的重要指导原则,而可持续发展报告则是公司向利益相关者传达其可持续性绩效的主要工具之一。然而,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或误导性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增加了证券欺诈的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证券欺诈风险,探讨了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加谨慎地评估公司的可持续性表现和风险,并针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制度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万超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证券欺诈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
涉人工智能的AI Washing证券欺诈行为特别规制
2024年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故意使用夸大或虚构的误导性语言描述涉人工智能的相关信息,以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这种行为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界定为AI Washing,并率先采取了以明确欺诈性质、更新信息披露事项为介入点的执法特别措施。与常见的证券欺诈行为显著不同,AI的独立决策能力导致AI Washing中人的行为和AI的自主性行为互相混合,这种混合性挑战了传统的法律主体和客体的区分,所造成的后果并非一概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沿用我国现有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规制AI Washing证券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归责、信息披露违规认定、欺诈性质认定以及投资者理解上存在明显的适用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规制。本文通过典型AI Washing案例分析其表现形式及其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参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AI Washing的特别规制经验,提出我国执法机关应明确涉人工智能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事项,并且,执法机关还应确定AI Washing与证券欺诈行为的关系,明确其欺诈性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袁达松郑文艺
关键词:证券欺诈商业秘密
证券欺诈发行下的责令回购制度研究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当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欺诈发行等行为遭受损失时,如何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是各国证券法所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然而,目前投资者在寻求救济时面临的主要困境包括救济手段有限、...
李毅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
马斯克的证券欺诈历险记带来的思考
2023年
今年2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在历时三周的庭审结束后,对马斯克涉及的标的额高达120亿美元的证券欺诈集体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该案源于2018年马斯克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一系列推文。他因证券欺诈案丢掉了特斯拉董事长一职,甚至美国证监会曾要求法官扣押马斯克。此次证券欺诈案对于经历过大风大浪的马斯克而言称得上一次历险。笔者拟在本文中讲述马斯克的证券欺诈历险记及该事件所带来的启发。
李玉民
关键词:证券欺诈历险记特斯拉陪审团美国证监会标的额
新《证券法》下证券欺诈集体诉讼的司法审查——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为范本被引量:1
2023年
全面实行发行注册制容易引发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证券群体性纠纷。2020年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并驾齐驱的“双轨制”诉讼,克服了集体行动难题和公共执法不足的两大流弊。然而,作为我国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康美药业案,并未提及“双轨制”诉讼程序转换的司法审查要求,无疑会产生诉讼选择困惑、审判实务疑难、法律规范难以预期等结构性矛盾。对此,我国亟须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为借鉴,完善中国式证券欺诈集体诉讼的默示要件、先决要件和维持要件。其中,对于先决要件的实质审查,法院应重点关注众多性中的非数量要素、聚焦“定性而非定量”的共同性问题、把握典型性中的诉请本身是否利益一致、判断充分性是否嵌入正当程序之中。同时,法院也要对投资者的声明退出加以审查,避免道德风险引发“诉讼失灵”。
汪伟
关键词:证券欺诈康美药业
证券欺诈发行中责令回购制度研究
证券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是注册制下,弱事前审查、严事中监管和事后问责的产物,以《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为核心,勾画出有行政权介入的证券欺诈发行投资者保护机制框架。但现有法律只为责令回购制度搭建“骨骼”而无“血肉”,能否理...
张茜
关键词:证券发行恢复原状投资者保护
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以管理人的角色和责任承担为中心被引量:5
2023年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是连接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平台与中枢,其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应无疑问。然而,实践中“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现状似乎淡化了管理人的中介角色,而是赋予其发行人义务。此种看似符合当前强化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事实上忽略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交易结构和投资者构成的特殊性,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管理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践表明,其虽名为“发行人”却并无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人”的利益诉求、信息来源和权利义务,不宜完全对标《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逻辑,而应当借鉴美国“双实体理论”厘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认真考量信托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基于管理人的实质利益空间认定其责任大小,从而形成符合资产支持证券这类非典型证券产品虚假陈述的责任裁判逻辑与认定标准。
冯果贾海东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虚假陈述商业信托
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中的损失因果关系与风险实现理论
2022年
在SEC 10b-5规则引发的证券欺诈诉讼中,多数法院认为投资者可就公司未披露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但这一风险实现理论会导致投资者获得超额赔偿,进而鼓励滥诉并降低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意愿。深水地平线石油爆炸及泄漏事件引发的证券诉讼佐证了这一观点,如果原告获赔金额为事发前的溢价,意味着原告财务状况和在风险被揭示的情况下购买股票时相同。但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主要原因并非发生爆炸及泄漏事件,而是清污、和解等费用流出的预期,被告公司对上述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会导致明显超额,因为这部分损失是非系统性、可分散。此外,因为公司在此类案件是索赔方而不是支付方,应该以代表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而不是代表个人投资者利益的集团诉讼。
林少伟(译)洪喜琪(译)
关键词:代表诉讼
默示何以被穿透:合谋型证券欺诈行为的判定——以“四步证明法”为路径
引言2020年生效的《证券法》进一步呈现出保护投资者的倾向,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不仅不再设置立案前置程序,而且实体审查也不再以刑事犯罪、行政处罚作为赔偿的绝对依据。本质而言,上述制度安排将证券欺诈事实的判定权从行政监管收归了...
易建锋陈国平
关键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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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作品数:111被引量:580H指数:16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内幕交易 证券监管 法律 证券欺诈 公司治理
王宇红
作品数:83被引量:339H指数:11
供职机构:西安理工大学
研究主题:知识产权 大学科技园区 知识产权保护 证券欺诈 民事赔偿
郭雳
作品数:152被引量:1,221H指数:22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私募发行 《证券法》 证券监管 注册制 投资者保护
郭锋
作品数:79被引量:345H指数:10
供职机构:中国法学会
研究主题:证券法 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注册制
龚柏华
作品数:141被引量:920H指数:17
供职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WTO 反倾销 司法审查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