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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贪污罪中贪污数额起点与共犯责任被引量:5
2014年
贪污罪中,贪污数额尽管不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唯一标准,却是主要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在犯罪构成上进行适度限制。因而,我国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就是以5000元为一般情形的起点,而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严重也构成贪污罪。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原理,依照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2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各共犯应承担责任的"个人贪污数额",适用刑法第38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为各共犯选定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在共同贪污尚未分赃或完全分赃的情形下,各共犯的刑事责任可参照上述原则来确定,且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各共犯已分赃数额、拟分赃数额或其他情节,对于无法分清分赃数额或共同挥霍的,可在量刑时考虑平均数额
高铭暄范连玉
关键词:数额贪污数额
贪污数额”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究被引量:2
2012年
犯罪数额贪污犯罪构成的“心脏”.决定着犯罪的成立,影响着量刑的轻重。但“贪污数额”究竞指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指公共财产损失数额。第二种观点采“占有说”、“控制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通过贪污实际占有(控制)的公共财产数额。第三种观点采“实得规则”,认为贪污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的实际得赃数额
徐清
关键词:贪污数额犯罪数额公共财产损失数额贪污罪行为人
浅谈贪污数额的累计与追诉时效问题被引量:1
1999年
刘伟华厉惠璋
关键词:贪污数额法定最高刑追诉期限现行刑法贪污犯罪
‘论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的’行为的罪与非罪
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这一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尚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苏国柱
关键词:贪污数额行政处分犯罪情节情节显著轻微主管机关贪污行为
张某的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2019年
【基本案情】张某系A县民政局副局长。2003年3月一天下午,张某下班途中跌倒受伤,先后到县、市人民医院治疗。2004年8月,张某利用担任A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病历、虚构病情等手段,为自己申报七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民政部确定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截至2017年3月,张某骗取残疾抚恤金及其他有关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
武宁
关键词:职务便利补助款抚恤金贪污数额优抚对象
张某的贪污数额是否应包含开票税费
2015年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管理处(事业性质)负责人。2012年11月,张某与该管理处下属某经营公司经理吴某联系,谎称单位要用现金,需从该公司套现2万元,并承诺支付0.1万元的开票税费,让吴某开具内容为顾问费、金额2.1万元的发票。吴某按张某的要求办理,张某拿到发票后安排本单位财务转账支付给该经营公司2.1万元。
关键词:张某贪污数额税费中共党员
“个人贪污数额”中的“个人”应删除
2010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犯罪量刑标准,表述时均为“个人贪污数额”。该处的个人贪污数额,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应当是指个人通过贪污(包括共同贪污)犯罪实际得到(分得)的数额。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也规定,“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张文杰陈煜星
关键词:贪污数额删除贪污犯罪量刑标准字面意义惩治
不应把“个人贪污数额”与“贪污个人所得数额”等同
2000年
《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和因之应受刑罚的幅度。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精神,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个人贪污数额”与“贪污个人所得数额”等同起来。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对共同贪污行为均以其中个人所得数额是否达到五千元作为涉嫌犯罪或定罪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当前惩处共同贪污犯罪的需要。 一、《刑法》第383条所称“
李林
关键词:贪污罪贪污数额刑罚
数额与情节对贪污罪量刑结果影响的实证研究
贪污犯罪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其影响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管理和工作秩序,侵害了公共财产。贪污罪量刑问题是反腐之路上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但众多学者指出贪污罪量刑中存在失衡问题,虽然《刑...
陈卓
关键词:贪污罪贪污数额量刑情节
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贪污行为认定
2022年
贪污罪的数额曾历经数次立法修改加以调整。当前司法解释将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5000元提升到3万元,致使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进而无罪化处理的贪污行为受到关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理模式是大多数认定为无罪,而理论界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却存有争议。若将这种行为全部认定为无罪,将会导致刑罚处罚不公平,所以应重新审视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贪污数额未达入罪标准的行为,既要考虑其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其构成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罪名的可能性。
于冰
关键词:贪污行为贪污数额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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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数:2被引量:0H指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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