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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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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东莞理工学院
- 所在地区:广东省 东莞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相关作者
- 刘川

- 作品数:33被引量:92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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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被引量:1
- 2010年
-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根据血缘亲情而构建,涉及到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2001年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忽略了子女主动与父母进行亲情沟通的伦理需要,将子女置于被动的客体地位。笔者认为,被探望的子女绝非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法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 景春兰
-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探望权主体
-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创新研究——以广东地方立法为实证被引量:4
- 2016年
-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取自上而下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护立法体系。但是,由于民族文化差异,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与国际上妇女权益保障规约相比仍然存在较大距离。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妇女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着眼于对国家立法的执行、创新与发展,致力于对国际妇女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把握与推进,先行先试并适度创新。及时梳理地方立法,创新并适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应当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发展之路径。
- 景春兰
- 关键词:妇女权益
- 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困境与法律保障被引量:1
- 2010年
- 工作权是女性最基础的权利,我国女性工作权的实现遭遇诸多困境。现有的立法不仅无法提供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条件和保障,而且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女性平等工作权实现的障碍。要确保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的实现必须完善现有法律。
- 景春兰
- 关键词:法律保障
- 超龄劳动关系之“不法”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4
- 2013年
- 劳动关系"不法"是指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状态。超龄劳动关系虽不合法,但并未丧失"从属劳动"的实质特征。基于社会法的"扶权"理念,劳动法应当彰显其社会保障的法益功能,正确处理好超龄劳动关系的可受保障性问题。规制劳动关系"不法"的法律思路是:应当汲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分意义;劳动关系应当与社会保障关系"有限脱钩";应采取"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逻辑顺序来认识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对劳动关系进行多层次、不同标准的保护。
- 景春兰徐志强
-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法律规制
-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探析被引量:9
- 2011年
- 由于保障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在巨大就业压力下用工企业不择手段地降低用工成本,导致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为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审慎干预市场,及时做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法治化规划和管理,同时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 林顺虎景春兰
-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实习生劳动权益法律救济
- 人事保证制度合理性质疑
- 2012年
- 人事保证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乱象,内射出人事保证在实践中被用人单位所滥用,偏离了制度内在的目标和应有的价值,走向了制度异化的误区。在当前劳动力供求失衡的严峻事实面前,人事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藩篱和屏障。鉴于人事保证制度与弱势劳动者权利保护基本精神存在内在冲突,有违民事担保法的基本原理,无法回应和满足现实的诉求,我国劳动法不宜确立该制度,而应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景春兰辜明安
- 关键词:人事保证
- 广东地方立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推动与发展被引量:1
- 2016年
- 广东地处发展与改革的前沿。广东地方立法以国家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为根据,紧跟国际妇女权益保护规约,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内涵,采取一系列有效行动或措施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具体细化和执行妇女参政议政权、工作权、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等保障规定,同时,广东地方立法突破国家立法,出台保护妇女权益的诸多创新性法律规定,推动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
- 景春兰
- 关键词:妇女权益
- 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 2010年
-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男女结合和家庭生活方式日益为大多数人接受、理解和宽容,并对传统婚姻和家庭产生巨大的冲击。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同居者以法律地位,也未对这种既成事实的男女结合和家庭模式予以规制。国家对未婚同居进行科学的制度构建,调整公民之间的非婚同居关系,赋予非婚同居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解决由于非婚同居发生的纠纷,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 景春兰
- 关键词:婚姻非婚同居合法化
- 同直婚姻的法社会学研究——基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
- 2023年
- 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者包容度至今仍然较低,基于生育或掩盖真实性取向的考虑,不少同性恋者尤其是男同性恋者选择同直婚姻,建立一个表面看来正常的异性婚姻家庭。同直婚姻衍生一类弱势社会群体——同妻和同夫,相较同夫和同性恋丈夫,同妻境遇更为悲惨。当下解决同妻问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解决同妻问题可以通过三种路径:观念变革与社会支持、个人预防和自我调适、制度完善与制度保障,其中法制既是同妻权益保护的一个面向,也是同妻问题解决机制运行的制度保障。
- 景春兰
- 关键词:同性恋权益保护
- “同妻”权利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被引量:7
- 2018年
- 在我国,"同妻"是一个数量庞大且与日递增的隐秘社会群体,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她们的身心健康权普遍性地遭受到不同程度侵害,配偶权更是得不到保障。在既有制度框架内"同妻"无论是解除还是撤销婚姻关系,均存在制度性障碍。《婚姻法》不应忽视"同妻"这类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诉求,未来《婚姻法》修订时应当通过将"性取向冲突"纳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中、将"性取向欺诈"纳入可撤销婚姻适用条件之中、重新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外延以及完善相关举证责任制度等方法与手段确保"同妻"群体生活在《婚姻法》的光辉之下。
- 景春兰
- 关键词:同性恋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