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筱永
作品数: 77被引量:212H指数:7
  • 所属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 所在地区:北京市
  • 研究方向:医药卫生
  • 发文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王昊旻
作品数:10被引量:16H指数:3
供职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研究主题:严重精神障碍 法律问题研究 精神障碍患者 《民法典》 发病报告
任静
作品数:12被引量:9H指数:2
供职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研究主题:脑机接口 家庭医生 助理 医学生 法律规制
叶小琴
作品数:9被引量:101H指数:5
供职机构: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
研究主题:精神障碍患者 意愿 影响因素 医务人员 医务
赵晓佩
作品数:36被引量:90H指数:5
供职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研究主题:规制 村卫生室 药品 法律责任 药品安全
张博源
作品数:50被引量:135H指数:7
供职机构:首都医科大学
研究主题: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法律制度 公共治理 法治
论市场化背景下第二类疫苗监管改革被引量:8
2011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立了第二类疫苗市场化的流通机制,并构建了一套疫苗流通接种的基本监管体系。但是,目前社会所预期的积极效果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各地疫苗安全事件仍不时发生。究其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当、监管不力、权力寻租等问题。疫苗监管的完善应立足于"保障公民健康权"这一新愿景,秉持"宪政、善治"的新理念,坚持监管工作五大新原则,开创"精细化、信息化、动态化"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李筱永陈秉喆
关键词:健康权善治
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市部分精神病医院为例
2020年
我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这类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非自愿医疗程序运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规范性条文过于概括与模糊,在对于患者的危险性的判断程序上仍存在各种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以精神卫生法典型案例及北京市部分精神病医院数据为基础,对"危险性"判断具有模糊性、"危险性"和判断没有明确具体评估人员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危险性"概念给出了定义,对于决定患者是否"危险"的因素,可以从"对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的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的标准,即危害的紧迫性和可能性"这两方面进行细化。同时应当成立非自愿医疗程序专门审查法庭,法律应当明确医疗机构的定位以及医疗鉴定的性质,最终由专门的法庭通过合理程序决定患者是否需要进行非自愿住院医疗,以期最大程度平衡并保护患者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王昊旻李筱永
关键词:危险性
中药饮片炮制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被引量:1
2019年
中药饮片的炮制作为中药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有着极大的作用,但其监管目前仍存监管不全面、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关立法也缺乏针对性,甚至存在标准混乱、不统一的情况,对饮片质量的保障造成了极大隐患。基于此现象,应当尽快收集汇总现有法律法规,依据科学标准统一定制监管评价体系,建立饮片追溯体系,并对毒性药材、炮制辅料进一步完善规定、构建动态GMP认证,为我国中医药体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朱钟锐李筱永
关键词:饮片炮制毒性药材炮制辅料
助推理论背景下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6
2022年
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制度面临着混淆相关法律关系、缺乏上位法依据、合法性遭受质疑的法治困境。这种强干预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临床自治和医师自主权,给医患关系带来新的挑战。过度规制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从医学生物技术进步中获得疾病治疗的益处。据此,应该引入助推理论及其中的“警告”工具。建议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时,要求医院必须建立预警系统,以期实现在法治框架内调和医师自治及医保医师强干预。严格划清诊疗活动和临床研究之间的界限,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完善医保医师奖惩制度,建立一种从轻到重、从间接到直接、从柔性到刚性的规制工具体系。
李筱永吴佼玥
关键词:合法性
风险防范背景下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解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社区精防医生认知调查为依据
2022年
目的了解风险防范背景下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提供相应完善建议。方法课题组对于随机抽取北京市4个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防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对于数据采用SPSS 25.0统计软件进行多重响应分析及χ^(2)拟合优度检验。结果214位医生中,136(63.6%)位医生认为应当由安康医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仅有9(4.2%)位医生认为应该由患者自己提出。对于强制医疗解除的决定主体,选择安康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生均为73(34.1%)位,而选择法院的仅为18(8.4%)位。对于刑事强制医疗“解除难”的原因进行比较,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χ^(2)=12.243,P=0.016)。选择“解除标准不合理”的医生最多达到了151(70.6%)位。对于患者居家管理问题,88(41.1%)位医生选择“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互相配合”。对于刑事强制医疗解除与社区管理衔接问题差异进行比较,结果不具有统计学意义(χ^(2)=2.103,P=0.551)。结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申请主体、解除标准、审理模式、与社区管理的衔接相关规定存在不合理问题。建议应当完善定期评估制度,弥合医学和法学标准之间的裂痕,综合评价解除标准;细化强制医疗解除的开庭审理程序;将患者管理纳入社区康复体系,通过社区康复体系缓解刑事强制医疗“解除难”的问题,以保障患者有效治疗及回归社会。
王昊旻李筱永
人格刑法论引入量刑活动探究
2010年
目前,刑法中的人格问题越来越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但至今人格刑法论与刑事诉讼法的结合点仅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缓起诉";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论证也仅局限于恢复性司法等理论。将人格刑法论与刑事和解结合起来研究的甚少。文章以人格刑法论理念为切入点,将人格引入量刑活动中来论证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李筱永
关键词:人格量刑刑事和解
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入刑问题的必要性及正当性研究被引量:3
2020年
临床试验数据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判断药品、医疗器械是否符合注册申请标准的重要依据,其造假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新型药品和医疗器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数据造假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完善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也标志着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情节严重,将会遭受刑事制裁。通过探讨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入刑之前法律规范体系在监管对象范围和违法成本的设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文本内容,结合哈伯特·L·帕克教授的“六条件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理论,论证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入刑问题的必要性。通过解读司法解释涉及罪名的法益涵盖范围,分析现有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入刑路径面临的正当性困境,并据此从解释的文本空间和立法的制度场域等视角为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合理入刑提供具有操作可能性的建议,从而为解决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现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些许思路。
刘阳李筱永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抗辩事由立法技术若干问题被引量:1
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解决医疗损害侵权的案件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考虑到医疗行为是一个高风险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也有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立法者为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3种抗辩事由。但是在其立法技术上,第六十条却错误地使用了封闭列举免责事由,导致其在实践中运用得非常困难,保护医生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的实现受到很大的限制。
李筱永唐超邹纬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
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法律属性探讨
2014年
取缔,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取缔的法律属性却始终存在着争议。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厘清行政机关取缔的法律属性,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必要之举。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取缔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李懿李筱永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取缔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法律问题研究(下)被引量:1
2015年
(上接2015年第2期第50页)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2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本条规定,失之于过简,如何启动、受理,再次诊断或鉴定的期限、费用承担,以及此鉴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关系,均不明了。
王安其李筱永
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