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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1XKGJ10)

作品数:4 被引量:17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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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医药卫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药品
  • 2篇药品不良反应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1篇药品标准
  • 1篇药品说明
  • 1篇药品说明书
  • 1篇义务
  • 1篇事由
  • 1篇侵权责任主体
  • 1篇中药
  • 1篇中药注射
  • 1篇中药注射剂
  • 1篇注射剂
  • 1篇注意义务
  • 1篇敏感性
  • 1篇警示缺陷
  • 1篇抗辩
  • 1篇抗辩事由
  • 1篇基本法

机构

  • 4篇浙江医药高等...

作者

  • 4篇张建平

传媒

  • 1篇中国医院药学...
  • 1篇中国卫生事业...
  • 1篇中国药房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2篇2014
  • 2篇2013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
2013年
目的:分析缺陷药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与结论:缺陷药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医疗机构,以及国家责任问题。药品生产企业,是缺陷药品的第一责任人,其身份的确定可适用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药品零售企业,会面临产品责任和药学服务事故责任的混合。医疗机构,针对一般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区别,会分别承担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缺陷药品所涉不当行政行为,目前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张建平
关键词:药品侵权
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分析
2014年
目的:对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对可能适用于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特殊敏感性、发展风险、未将药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致损缺陷尚不存在、不可抗力。结果与结论:药品侵权责任案件中,抗辩事由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不可抗力不能适用;而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可以构成免责事由;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特殊敏感性可减轻赔偿责任;传统产品责任法中的未将药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致损缺陷尚不存在、发展风险三大抗辩事由均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张建平
关键词:药品抗辩事由侵权
药品缺陷认定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被引量:3
2013年
产品缺陷的本质是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合格药品仅仅表明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无法排除药品缺陷的存在。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缺陷的避风港,现有技术条件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药品不良反应,实质就是缺陷药品的侵权事实。国家药品标准仅仅是药品标准的最低要求,是用药安全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是综合权衡后的产物,符合标准不排除缺陷的可能性。药品监管无法防范所有的用药安全风险,企业行政合法不等于民事注意义务的免除。
张建平
关键词:药品标准药品不良反应注意义务
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被引量:14
2014年
目的:分析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中的警示缺陷多表现为无效警示、不足警示及过时警示。结论:企业应对警示对象负责,说明书经过核准并不能排除警示缺陷的存在。药品警示并不能替代更为安全的药品设计。
张建平
关键词:警示缺陷药品说明书中药注射剂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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