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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2D049)

作品数:7 被引量:22H指数:2
相关作者:周华伟张童吕方园郭萍吴胤槟更多>>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军事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 1篇军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代理
  • 1篇行政
  • 1篇行政执法
  • 1篇行政执法制度
  • 1篇邮轮
  • 1篇邮轮旅游
  • 1篇政府
  • 1篇政府职能
  • 1篇执法
  • 1篇执法制度
  • 1篇水路运输
  • 1篇司法
  • 1篇司法解释
  • 1篇条例
  • 1篇装箱
  • 1篇组织架构
  • 1篇作业成本法
  • 1篇违约
  • 1篇违约责任

机构

  • 7篇大连海事大学
  • 3篇上海海事大学

作者

  • 4篇周华伟
  • 3篇张童
  • 2篇吕方园
  • 1篇郭萍
  • 1篇李国进
  • 1篇吴胤槟

传媒

  • 2篇水运管理
  • 2篇世界海运
  • 1篇旅游学刊
  • 1篇集装箱化
  • 1篇中国水运(下...

年份

  • 1篇2014
  • 6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美国集装箱海运安保制度初探
2013年
集装箱班轮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运输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海盗等对海运安全的影响日益严重,而集装箱运输规模庞大、形式复杂、隐蔽性强等特点导致其安全监管难度较大,集装箱海运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亟待建立有效的安保制度。目前,国际社会对集装箱海运安保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国相关立法和措施的成效不一,其中,作为贸易强国和集装箱货物输人大国的美国在该领域已取得突出成就。
周华伟张童
关键词:集装箱班轮运输海运安全安保货物贸易集装箱货物
以中国海警局的设立为视角,论完善我国海上统一行政执法制度被引量:7
2013年
为完善我国海上统一行政执法制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制度设计,探索中国海警局成立后正式履职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具体对策:制定海上综合执法的专门调整规范;确立海警局自主执法资质,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新型海警培训机制,改善执法技术设备。
周华伟张童
关键词:海上执法行政执法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采用作业成本法的优势分析被引量:1
2013年
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仍采用传统成本管理方法,无法对物流成本实现有效的核算和控制。结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物流成本现状,认为作业成本法具备适用的可行性,该方法以作业为基本核算单位,重视顾客类别、销售业务类别等影响物流成本的关键因素,能够全面准确地计算物流成本,具有传统方法无法比拟的应用优势。
周华伟
关键词:物流成本作业成本法
印度海岸警卫队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3年
研究印度海岸警卫队成立过程、职能履行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我国海上执法现状,提出我国建立海岸警卫队需要注意及完善的问题,印度建立的海岸警卫队可以给我们良好的借鉴。
吴胤槟李国进
关键词:组织架构规制
对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思考
2013年
为了更好地认识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我国国内水运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阐述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并与1987年《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对比,分析新条例的变化及对我国水运行业发展的意义所在,提出新条例在实施初期可能会遇到的挑战及对策。
吕方园张童
关键词:政府职能
邮轮霸船之法律考量——以《旅游法》为分析进路被引量:14
2014年
邮轮霸船已成为邮轮旅游发展之实质障碍,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生效之后,将邮轮霸船行为置于《旅游法》框架下进行考量确为解决问题之良策。首先明确邮轮公司与旅客各自的法律定位,邮轮旅客身份发生了从旅客到消费者再到不轨旅客的嬗变,将邮轮公司定性为《旅游法》下的履行辅助人则更为恰当,并厘清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邮轮霸船中"不轨旅客"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对邮轮公司法定权利的践踏与公共秩序安全的危害。为此,邮轮霸船问题的有效解决亟须确立"疏堵并举"的法治化治理理念,严格执法,并以倒逼的方式来培养旅客的规则意识,同时,需要通过域外旅游纠纷裁决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吕方园郭萍
关键词:邮轮旅游旅游法履行辅助人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2013年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周华伟
关键词:货运代理司法解释纠纷案违约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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