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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A820095)

作品数:6 被引量:64H指数:4
相关作者:蒋建湘喻洁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经济管理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公司治理
  • 2篇高管
  • 1篇信义义务
  • 1篇义务
  • 1篇义务履行
  • 1篇商法
  • 1篇司法
  • 1篇强制性
  • 1篇强制性规范
  • 1篇勤勉
  • 1篇勤勉义务
  • 1篇薪酬
  • 1篇利润
  • 1篇利润分配
  • 1篇利润转移
  • 1篇基金
  • 1篇基金监管
  • 1篇公司法
  • 1篇公司高管

机构

  • 6篇中南大学

作者

  • 6篇蒋建湘
  • 1篇喻洁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政法论坛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3
  • 3篇2012
  • 2篇2011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性质与边界被引量:11
2012年
根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商法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自治型、国家确认型和国家介入型三类。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属于私法规范,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既可以是私法规范,也可以是公法规范。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评价商法的"私法公法化"问题。为实现商法的效率优先价值,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由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决定,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以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为限,商事立法和司法应注意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
蒋建湘
关键词:商法强制性规范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被引量:24
2012年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不是薪酬水平本身,而是不合理的薪酬,其本质上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与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在我国,不合理国企高管薪酬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恢复其合理性,引入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当前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为保障国企高管薪酬的设定合理以及已设定薪酬不致失去合理性,应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制度、出资人代表薪酬审查决定制度和薪酬追回制度。当然,公开企业财务信息、设立科学的薪酬设定程序等也是国企高管薪酬立法规制的必要内容。同时,通过出资人代表派生诉讼启动薪酬司法审查是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另一主要方式,我国的薪酬司法审查应以信义义务为标准,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蒋建湘
关键词:高管薪酬法律规制
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履行之探讨被引量:4
2011年
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公司高管对公司应履行的义务,高管不履行勤勉义务将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对于勤勉义务履行的认定,我国一方面可以在立法中授权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履行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就是通过立法细化确立认定标准。严格要求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公司高管承担责任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公司补偿和责任保险等保障机制,减少高管因其违反勤勉义务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蒋建湘喻洁
关键词:公司高管勤勉义务信义义务公司法
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法律改革——以公司治理效率为主要视角被引量:19
2012年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当前各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为导向正在向"相对控股"趋同。在我国,国有股权高度集中是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虽然股权集中在某种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我国国有股权的过于集中会损害公司治理的效率。因此,在分散化原则的基础上体现适度集中——即"相对控股"——同样应当成为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选择模式。要实现这一目标只能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包括国有股绝对量的减持、国有股相对量的减持和国有股限制性减持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在我国当前都需要法律的配套。
蒋建湘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法律改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思考被引量:5
2011年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的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对象单一、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应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同时,应扩大监管对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统一监管立法。
蒋建湘
关键词:创业投资基金法律
国企利润分配、公司治理及改进被引量:1
2013年
利润分配对于国企公司治理的改善不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利润分配同国企的公司治理无关,在我国政策和立法已明确国企向国家分配利润且分配比例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必须相应地改进,否则,内部人的利润转移行为可能使公司治理恶化并导致利润总额的下降。基于此,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的改善应以防控内部人转移利润为核心,包括建立社会化的董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及强化出资人代表防控利润转移的职责。
蒋建湘
关键词:利润分配利润转移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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