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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1D051)

作品数:2 被引量:5H指数:1
相关作者:吕泽华彭海青更多>>
相关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证据法
  • 1篇证明标准
  • 1篇死刑
  • 1篇死刑案
  • 1篇死刑案件
  • 1篇死刑案件证明...
  • 1篇死刑适用
  • 1篇检察
  • 1篇检察机关
  • 1篇程序性

机构

  • 1篇北京师范大学
  • 1篇北京理工大学

作者

  • 1篇彭海青
  • 1篇吕泽华

传媒

  • 1篇学术交流
  • 1篇法学杂志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2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证据合法性证明与程序性证据法理论被引量:1
2018年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彭海青
关键词:检察机关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的反思与分类建构被引量:4
2012年
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吕泽华
关键词:死刑适用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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