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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43)

作品数:12 被引量:80H指数:6
相关作者:胡荻刘晓红李晶宋连斌杨玲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创新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1篇仲裁
  • 6篇司法
  • 6篇仲裁裁决
  • 6篇裁决
  • 4篇司法监督
  • 3篇不予执行
  • 2篇单方
  • 2篇当事
  • 2篇当事人
  • 2篇商事仲裁
  • 2篇仲裁当事人
  • 2篇效力
  • 2篇国际商事
  • 2篇国际商事仲裁
  • 1篇意思自治
  • 1篇秩序
  • 1篇审查
  • 1篇司法审查
  • 1篇司法实践
  • 1篇条款

机构

  • 8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嘉兴学院
  • 1篇浙江大学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4篇胡荻
  • 2篇刘晓红
  • 1篇杨玲
  • 1篇宋连斌
  • 1篇崔起凡
  • 1篇李晶
  • 1篇李凤琴
  • 1篇范铭超

传媒

  • 2篇西北大学学报...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学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法治研究
  • 1篇北方法学
  • 1篇北京仲裁
  • 1篇武大国际法评...
  • 1篇仲裁研究

年份

  • 5篇2014
  • 5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被引量:9
2013年
临时保全措施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但仲裁庭作为仲裁程序实施的主体,各国对其是否有权决定临时保全措施,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有权决定都仍尚存异议。在支持仲裁的理念和确保仲裁程序顺利开展的要求下,仲裁庭对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应在合理限制的基础上加以确认并有所扩展。我国法律尚未赋予仲裁庭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这既有碍于仲裁实践,也有悖于国际潮流,因此应当予以改变和完善。
胡荻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
仲裁第三人引入模式及理论重思——兼论偶合的单独行为理论被引量:2
2014年
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仲裁第三人制度构造的核心关注是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能否与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兼容。尽管仲裁制度以"契约性"为基础,但其本质却为"意思自治"。以"偶合的单方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第三人同意",不仅符合仲裁的意思自治本质,而且协调了仲裁的效率和公平价值,较好实现了仲裁程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应为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所吸收。
崔起凡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意思自治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之检视与修正被引量:4
2011年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通过多年立法与实践的摸索得到了发展,但在仲裁裁决性质、可仲裁事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公共秩序等制度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改善。两岸应积极推进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并就现行立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优化和统一。
刘晓红
关键词:仲裁裁决可仲裁事项既判力公共秩序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重叠的困境及其重构被引量:6
2013年
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胡荻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不予执行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状·问题·建言被引量:15
2013年
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销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识以及法律训练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为规范撤销程序,一方面,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应特别注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注意保障裁决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应不断改进仲裁观,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权。
宋连斌颜杰雄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被引量:1
2013年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作出的修改成为一大亮点。长年以来,我国法院在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下,区别对待国内仲裁裁决,对其享有极大范围的实体审查权,从而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在新民诉法出台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善,但是也远未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继续推动对不予执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胡荻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不予执行
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
2014年
2013年《民事诉讼法》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做出的修改成为一大亮点。长年以来,我国法院在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下,区别对待国内仲裁裁决,对其享有极大范围的实体审查权,从而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善,但是也远未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继续推动对不予执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胡荻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不予执行
仲裁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效力被引量:2
2012年
近些年来,当事人试图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扩大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这些条款可能基于合同自由而获得认可。然而,允许当事人协议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可能会损害仲裁程序的完整性。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不同立场和依据,为我们提供了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的空间,也给我国修改仲裁法带来一些启示。
李凤琴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在中国的新发展——以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为视角被引量:18
2014年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李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民诉法仲裁规则
论“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以海峡两岸司法实践为视角被引量:9
2014年
大陆地区司法实践坚持有效仲裁条款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排除法院管辖,如果仲裁条款与管辖权条款并列,仲裁条款则无效。台湾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不一定无效,且操作上采取仲裁与法院"先系属先管辖"原则。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更有利于支持仲裁政策的实现,更侧重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赋予新意。欲获得"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有利解释,法院可从区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和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仲裁条款与法院选择协议的效力互相独立、探究当事人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的仲裁意愿等角度获得新思路。
杨玲
关键词:仲裁条款独立性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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