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00)
- 作品数:15 被引量:253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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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作为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非国家公权力被引量:9
- 2014年
- 非国家公权力是指我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享有和行使的公权力,其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意味着公民权利、非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三者关系成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非国家公权力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包含宪法规范和规范宪法两个议题:前者应从实证主义立场阐明规范之真实,包括真实的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真实含义;后者则需从立宪主义立场探求非国家公权力规范的应然状态及其实现路径。我国宪法学研究应建构公民权利—非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三元框架的转型宪法学理论。
- 李海平
- 关键词:宪法学
- 论社会宪政被引量:6
- 2012年
- 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李海平
- 关键词:社会民主
- 从宪法的实践到实践的宪法——宪法社会学的理论逻辑被引量:1
- 2014年
- 文本规范主义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主导范式。这一研究范式存在着时代认知错位和理论失真的缺憾,需要宪法社会学加以弥补。宪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具有独特的问题意识、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问题意识的求真主义、研究对象的实践主义、研究方法的价值中立主义是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特征。宪法社会学强调关注宪法实践,秉持价值中立的立场,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阐释中国真实的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真实含义。宪法学界应当认真对待宪法社会学,建构阐释转型中国宪法的真实的宪法学理论。
- 李海平
- 关键词:宪法社会学宪法实践
- 少数族群差异权利的证成——金里卡的多元文化自由主义被引量:2
- 2012年
- 西方国家的少数族群权利运动以及社群主义多元文化论对自由主义忽视文化差异的批评,构成了金里卡多元文化自由主义理论产生的背景。文化成员身份作为基本善是金里卡多元文化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结合自由主义的平等理念,金里卡为少数族群的差异权利提供了道德证成。金里卡将差异文化纳入自由主义议题,调和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自由主义与集体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升了自由主义理论的解释力。
- 李海平
- 关键词: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集体权利少数族群
-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批判被引量:31
- 2016年
-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法律适用上,该理论宣称基本权利仅仅间接适用于私人领域,实质上是在民法概括条款"包装"下的变相直接适用。在实践后果上,该理论将本来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对私人自治构成较大威胁。在理论逻辑上,该理论认为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专属于宪法,忽视了人的尊严乃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共同准则。对公私法二元结构的偏离,则是该理论的根本问题所在。引入社会公权力概念,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的直接效力理论,是解决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宪法学研究应当认真对待社会公权力问题。
- 李海平
- 关键词:私法自治社会公权力
- 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所有权资格说被引量:4
- 2017年
- 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所有权说和所有权资格说两种可能解释方案。所有权资格说比学界普遍坚持的所有权说解释方案更具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解释学立场出发,该条款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表征着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资格的专属性特征。宪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不能套用民法上的所有权资格理论解释宪法上的所有权资格概念。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资格,性质上系宪法赋予国家对城市非国有土地实施国有化的公权力。国家对城市非国有土地实施国有化,受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等宪法原则的约束,类推适用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征收补偿的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资格说所遵循的中庸主义宪法解释方法论,对转型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 李海平
- 关键词:城市土地土地征收宪法解释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被引量:88
- 2011年
-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中存在"法治赤字"现象严重、购买缺乏界定、承担公共服务社会组织资质规范空白、合同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立法冲突六大问题。建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明确禁止性购买、确定性购买和裁量性购买范围标准、建立多元、公正、科学的评估体系、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必由之路。
- 李海平
-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社工服务
- 论人的尊严在我国宪法上的性质定位被引量:9
- 2012年
- 基于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序言阐明的立宪目的、宪法典正文的整体结构安排以及基本权利规范的内容出发,人的尊严是我国宪法的最高原则。人的尊严作为宪法最高原则有三重内涵:一是人的尊严是宪法的"高级法",制宪权的行使受人的尊严的价值约束;二是人的尊严是宪法基本原则的"总指挥"和"协调器",各项基本原则的秩序序列和冲突解决,根据其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内容来确定;三是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对基本权利具有辅助解释和漏洞弥补之功能。从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内在逻辑、人的尊严保障的有效性考量,人的尊严仅为宪法原则,而非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界限的界限和宪法修改的界限。
- 李海平
- 关键词:宪法原则基本权利制宪权
- 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宪法解释被引量:6
- 2017年
- 法学界对我国宪法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条款的规范属性、规范内涵等问题的理解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亟待加以澄清和辩明。我国宪法上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文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省略的规范语词是"应当"而非"可以"。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系平等的法律关系,解释为整体和部分的政治关系因违背宪法解释的逻辑而不能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具有时代性和强制性特征,属于政策性基本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农民通过成员权实现作为土地所有者权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解释结论的巨大差异反映了对转型宪法解释在方法论方面的大异其趣,中庸主义宪法解释方法论是解释转型宪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李海平
-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宪法解释
- 论作为宪法权利的团体自治权被引量:10
- 2011年
- 团体自治权是指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集体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权利。我国宪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团体自治权为宪法权利,但由于团体自治权符合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其纳入宪法权利的范围。团体自治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性质上不同于传统宪法学理论上的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是一个新兴的宪法权利类型。团体自治权兼具宪法权利和社会公权力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在权利界限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宪法权利的特殊性。我国宪法中应当增加团体自治权保护的一般性条款,以回应各类社会组织团体自治的现实需求。
- 李海平
- 关键词:宪法权利集体权利社会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