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02)

作品数:17 被引量:245H指数:9
相关作者:孙万怀李腾邓忠李春燕李高宁更多>>
相关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7篇刑事
  • 3篇司法
  • 2篇刑法
  • 2篇刑事立法
  • 2篇刑事政策
  • 2篇实证
  • 2篇犯罪
  • 2篇非法
  • 2篇非法经营
  • 1篇担当
  • 1篇但书
  • 1篇毒害
  • 1篇毒害性
  • 1篇刑法解释
  • 1篇刑事处罚
  • 1篇刑事和解
  • 1篇刑事立法政策
  • 1篇刑事司法
  • 1篇刑事司法政策
  • 1篇行为无价值

机构

  • 17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15篇孙万怀
  • 2篇李腾
  • 1篇王丽超
  • 1篇李春燕
  • 1篇邓忠
  • 1篇李高宁

传媒

  • 3篇政治与法律
  • 2篇法学杂志
  • 1篇法学研究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法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青海社会科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江西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8
  • 2篇2015
  • 2篇2014
  • 6篇2013
  • 3篇2012
  • 2篇2011
1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被引量:42
2013年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孙万怀
关键词:风险社会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行为无价值
非法经营保安业务实践定性的合理性质疑被引量:14
2013年
对非法从事保安业务依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缺乏合理性,而司法机关将其定罪的依据在于追求结果的同质性,忽视行为的同质性要求,将后果相当、行为相似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必须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就非法从事保安业务而言,其行为扰乱的并非市场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正确理解必须坚持体系解释只含同类规则,只含同类规则只能是行为的同质性,而不能是结果的同质性;"兜底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应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而"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非法从事保安业务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缺乏满足"市场"的基本条件,其行为也不可能是市场行为。
孙万怀邓忠
关键词:保安非法经营
儒家刑事理念是如何被原教旨化的?
2012年
原教旨化是指把信仰领域的信条落实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的过程。儒家刑事理念最初就是作为一种德化领域的信仰和戒律而存在的,但在上升为制度性的刑事政策之后,开始被异化。儒家刑事理念以自然主义为基础。"本生"与"本己"是儒家刑事理念宽容化的精神家园。"贵公"与"去私"是儒家刑事理念刚猛化的基础。但在以"法"入"礼"之后,儒家思想为"术"所用,开始通过"法"的方式被包装为一种政治统治思想。刑罚的运作过程中,"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酷为声"、"以理杀人"成为重要特点,宽容理念丧失,独立精神被扼杀,儒家思想被原教旨化。
孙万怀
慎终如始的民刑推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传播性质被引量:28
2015年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孙万怀
关键词:网络服务
买卖毒害性化学品的对象性质——以刑法解释的协调性原则为视角被引量:6
2013年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5条增设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时,并未对危险物质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出台不仅没有加以明确和规范,反而进一步引发了对非禁用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的争论。在刑事追诉和定罪量刑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立也变得十分明确和尖锐。笔者虽赞同《司法解释》属于一个列举式的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承认对危险物质的范围仅作文理理解,刑法的特质决定了毒害性物质中的化学品应当局限在"禁用剧毒化学品"为宜。该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应该忠实遵循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来理解《刑法》、《解释》以及《追诉标准》的关系和适用。
孙万怀
关键词: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
非法经营罪司法乱象及规范回归路径被引量:3
2018年
非法经营罪设立之后,通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扩张适用,使得该罪规制的行为类型愈发广泛。这主要是由于"严打"思维的延续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误读,使得重刑化、司法犯罪化倾向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破法"解释及类推解释的带领下,司法实践中上行下效,使得非法经营罪涵摄的范围愈发广泛,规范性、明确性愈发丧失,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破解这一司法乱象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在微观层面上,确立非法经营罪的解释规则,以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以及兜底条款同质性解释规则的遵循为解释路径,校验行为与规范之间的符合性;在宏观层面上,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对司法解释的厘清来对罪刑法定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理念进行宣扬,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挥立法统一性和协调性,衔接好前置法与刑法的关系。
李腾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司法审查
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被引量:33
2014年
无论是强调对裁判进行监督还是主张对裁判进行研究,无论是针对法官职业化还是对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公开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形式意义,并不意味着公正自洽。实证结果显示,严重缺乏说理的裁决比比皆是,不仅地方法院的裁决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刑事裁决亦是如此。缺乏说理导致裁决由于缺乏事实与规范的沟通从而沦为一种缺乏权威性的"单纯的暴力"。刑事裁判必须进行说理的理由在于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现象世界,没有很好的说理进行沟通,则彼岸只是自在之物。说理又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选择方法的正确性涉及到裁决的被认同的程度。对辩护意见缺乏归纳和说理,实际上对辩护一方的不尊重,导致裁判中立大打折扣。刑事裁决说理性的缺失阻遏了实践与法学的通道。在司法实务与学术结合得比较好的表征中,都是以判决的丰富说理性为依据的。在刑法学研究比较成熟的地区,刑法学理论恰恰就是由大量司法判例的说理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裁判说理极具价值性乃至个性的色彩,往往会引起广泛的讨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孙万怀
关键词:公正说理学术
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被引量:6
2011年
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型腐败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常态性罪名,而是针对社会转型刑法应对的成果。在该罪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纠结,判例参考的价值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该罪的判例的公布,为现实裁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作用。最近10年公布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司法的重心: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判例公布在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同时,成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助推器。
孙万怀
关键词:挪用公款司法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标准规范化的实证考察被引量:14
2012年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最为集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规范认定该罪的"情节较轻"有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法定刑的幅度往往与量刑情节无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的情况。"情节较轻"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万怀李春燕
关键词:故意杀人
“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被引量:8
2013年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并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当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在理清"扒窃"的内涵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根据立法意图我们可以对一些"扒窃"偶犯、初犯等轻微"扒窃"作非罪化处理,而"但书"规定则是轻微"扒窃"出罪的依据。
孙万怀王丽超
关键词:扒窃公共场所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