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9CFXJ09)
- 作品数:3 被引量:13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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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性人性别的法律确认被引量:8
- 2010年
- 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 张迎秀
- 关键词:性别法律规制
- 变性人婚姻立法比较研究
- 2011年
- 欧洲人权法院、美国部分州、我国的立法都确认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变性人结婚前应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作为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我国卫生部规定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应"未在婚姻状态"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患者的婚姻权利。应把变性规定为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
- 李燕
- 关键词:变性人告知义务
- 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被引量:8
- 2010年
- 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夫妻一方变性后,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致使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故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如果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易性病",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优先保护其变性权。否则,应优先保护配偶权。
- 张迎秀
- 关键词:结婚权配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