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08SFB3010)
- 作品数:2 被引量:14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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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村委管理与村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兼论“村”的公法人地位被引量:6
- 2012年
- 村民是否有资格对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起诉讼,是当下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实证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背景下,法院都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对村民的原告资格问题却给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回答。而且,不管法院是肯定还是否定村民的原告资格,都分别隐含了把集体财产等同于村民共有财产,或者把"村"定性为私法人的理论错误,充分暴露了村民原告资格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解释困境。实际上,对依据法律和政府行为设立并承担大量公共管理职能的"村",我们只有把它定性为大陆法国家行政法上的公法人才是准确的。一旦恢复"村"的公法人面貌和地位,把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纠纷纳入行政诉讼,集体财产的均等分配性特征使村民个人和集体财产之间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每个村民对集体财产处分行为就都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张旭勇
- 关键词:村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村委会的公权力与集体财产保护的公法转向——村委会集体财产处分行为的司法救济道路选择被引量:8
- 2012年
- 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
- 张旭勇
- 关键词:村委会公权力集体财产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