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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708)
作品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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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作者:
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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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被引量:2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王立志
李桢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论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冲突及其适用
2011年
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实体法意义:一是确立了承运人的义务的最低边界,这使得承运人知悉自己必须对航空旅客(以下简称“旅客”)承担的不可减损的责任;二是确立了旅客维护权益的最少权利,即旅客至少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但是,我国国内立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或责任范围不一.或归责原则不同,或赔偿程度有差异,这导致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司法难题,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图就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引起重视。
王立志
杨惠
关键词:
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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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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