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C720048)
- 作品数:7 被引量:5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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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更多>>
- 顺从与认同:“德法之辩”的社会心理诠释被引量:4
- 2013年
- "德法之辩"是人类在借助于法律与道德构建良好社会秩序过程中所衍生的争辩。以集体无意识为内容的社会心理对争辩所产生的反作用力,尤其值得关注,因为此种隐性力量的存在不仅表征着一个民族早期的生存经验与生活智慧,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着当下一个民族在社会治理模式上的价值导向与路径选择。
- 张启江李培超
- 关键词:道德法律集体无意识社会心理
-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辩”命题价值体系的建构及模式
- 2016年
- 源于道德与法律二者关系的"德法之辩"命题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中,尤其是命题"本天立人"价值目标的建构模式,使我们不仅可以知悉法律制度体系价值目标的建构进程,而且可以领略到法律所具有的强大约束力的形成过程,以及如何发挥其约束力的基本逻辑。更为重要的是,也可以了解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价值内涵,以及法制文明基本特质形成的基本文化背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对于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那就是如何型构出法律制度体系的价值内涵。
- 张启江
- 关键词:传统社会道德法律
-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辩”的初始阶段及其价值主题
- 2015年
- "德法之辩"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透过它我们可以知晓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在国家治理模式、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法律意识培育途径以及政权合法性建构逻辑等问题上所作出的选择与坚守。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各方围绕着它的方向、内容以及主题价值上所出现的激烈争辩,几乎奠定了这一文化现象贯穿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调,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治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影响力至今依然若隐若现。
- 张启江
- 关键词:传统社会道德法律文化
- 经验与智慧:德法之辩的价值生态
- 2014年
- 德法之辩,是人类借助于法律与道德来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的主观性努力。因此,它必然与我们客观的生存环境以及主观的意识存在关联。所以,德法之辩命题的内在规定性及其价值与意义就在于:克服生存困境,表征生存经验,演绎生活智慧,凸显"人之类"的本质,彰显"善生活、良秩序"的追求。
- 张启江
- 关键词:道德法律
- 个人主义的魅惑及其利己主义之实质
- 2014年
- 个人主义,作为个体反抗、挣脱封建专制与神权,彰显个体自由,争取个人权利的重要思想武器,曾经得到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推崇和赞誉。但是,通过分析它与利己主义的理论渊源、概念、含义与特征,以及两者的异同点,其利己主义的实质昭然若揭,因为它始终将个体与国家、集体与社会对立起来,将个体置于整体之上,抽离了个体的社会本质属性,忽视了个体的社会性存在。
- 张启江
- 关键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人性自私
- 尚德与务法:秦汉时期“德法之辩”命题的基本特质及其启示
- 2015年
- "德法之辩"命题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透过这一文化现象我们可以领略到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在国家治理模式、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以及法律意识培育途径等问题上所做出的选择与坚守。尤其是在该命题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之后,客观上为秦汉时期在治国理政模式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方式上进行选择与尝试提供了多样化的新内容。为此,在"德法之辩"命题的核心内容上,秦汉时期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质,秦任法而治,不别亲疏与贵贱,将法律之治推向极端,而汉倡德治,必贵人伦情理而慎刑,力主道德法律化,由此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儒家化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治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张启江
- 关键词:传统社会
- 历史与逻辑:伦理学视域中的法律精神被引量:1
- 2014年
- 法律精神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意志的统一。民族的文化经验、文化意识与文化情感往往对个体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一种基础性资源的作用,对个体法律意志的选择倾向起着整合、引导和促进的一种隐形的结构性强制效应。因此,在中国深厚伦理文化品格的背景下探讨法律精神培育,需要从文化经验、文化意识与文化情感的角度予以阐释。
- 张启江
- 关键词:伦理文化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