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X003)
- 作品数:18 被引量:94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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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贵阳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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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晋“本无”、“肉刑”二题论争的微观阅读——从夏侯玄的著述说起
- 2014年
- 关于魏晋玄学代表人物夏侯玄的著述,《三国志》裴注引《魏氏春秋》曾有"本无肉刑论"的记载,或以其独立成篇,或混同于《通典》所载夏侯玄关于肉刑的论驳,不留心者实易望文生义。以宏观之解,"本无肉刑论"事关魏晋间政治、法律、哲学思想论争中"本无"、"肉刑"两大命题,现存史料也足以窥视、佐证。以微观之见,对史料本身保持审慎的态度,同时重视、参考、运用其他学术领域相通相关甚至相反的成果,都有益于思考和解决法律史研究中的诸多问题,才不至于将史料阅读分析的"重新"沦为简单的重复。
- 梁健
- 关键词:魏晋玄学肉刑夏侯玄《三国志》
- 道与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被引量:9
- 2015年
- 道的价值理念认为,万事万物皆有阴阳两面,如大与小、强与弱、争与让、得与失等,唯有通过节欲自律的"无为",方能消解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的关系冲突,达致阴阳平衡的和谐秩序。受其影响,中华民族养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则体现为人们不愿单纯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逐渐形成"无讼"的法律实践传统,以维系良好的人际氛围,并展现"不争善胜"的人生智慧。在法律万能主义受到挑战的今天,"无讼"的精神价值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有所裨益。
- 龙大轩
- 关键词:谦和无讼
- 曹魏《新律》篇目与篇次考被引量:1
- 2015年
- 曹魏立法成果,以制定《新律》为要。史家通说以为,《新律》篇目共十八篇;《新律》立法者之一刘劭所著《魏律序略》中,所载篇目则为二十二篇,两相抵牾。于是十八篇究竟有何篇目、如何排序?遂生疑窦。历代考证诸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典篇目与次序演变,绝非单纯的数字变化,而是反映了汉魏至晋唐立法重点与立法技术的演变规律,实为法史学界研究之重点与难点。结合文献典籍与出土史料的记载,辅以传世律典篇次之编纂规律,对《魏律序略》进行"倒叙式"解读,于《新律》篇目、篇次研究得出了新观点。
- 龙大轩梁健
- 关键词:篇目
- 秦律中的“官”释义——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被引量:8
- 2014年
- 睡虎地秦律中的"官"没有官吏的意思,其主要义项是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部门,从而引申出"公家"的意思,不宜泛泛作"官府"解。"官府"在秦律中有特定含义,表示具有保藏或作业功能的机构及其场所,不宜直接以现代汉语的"官府"对译。秦汉之际官署名称从"官"到"曹"的变迁,是秦朝建立前后以行政行为统一称谓用语的结果。里耶秦简中的"守",主要是长官不在时由某官员代为留守官署坐班之意。对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守"和"守丞"现象的解释,必须联系睡虎地秦律和里耶秦简的不同文本性质和具体时空背景来理解。
- 秦涛
- 关键词:里耶秦简秦律
- 自我、终极与禁忌
- 2014年
- 每个人都需要一个终极作为自身意义的支点。终极是对有限自我的超越性追求。作为终极的信仰,无法经验性地证明但却是对人之己身的精神指引。当终极被解构,自我僭越为终极之后,人的精神世界也就不再有深层的支点。一切都被还原为表象化的和物性的生存主义,生活失去了严肃和意义。重建终极和崇高,是超越和驯服自我的最优方案。
- 朱祥海
- 关键词:自我禁忌虚无主义本体化
- 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
- 2013年
- “旧典”是后汉人称呼前汉法制(包括誓约、律、令、诏书、仪制、惯例、先例等)的习用语,表示汉朝的“祖宗之法”.“旧典”一词带有“经法”“良法”的意蕴,反映了前汉法制在后汉人观念中的崇高地位,这也是旧典与故事的区别所在.后汉人经常援引前汉旧典以解决政治、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采行旧典,并不意味着因循前人,有时候恰恰是后汉人托古以改现行之制的做法.采行旧典与法律整理活动一道构成了后汉特殊的立法模式:前者是对前汉法制“现行有效部分”的个别激活,后者则是对前汉法源的系统整理.这两种立法模式一方面反映了前汉法源庞杂的弊病,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后汉人独特的法律智慧.
- 秦涛
- 关键词:故事
- 个案举证释明研究——兼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被引量:10
- 2014年
- 个案举证释明旨在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针对性释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并开启了举证释明的新纪元。这一制度充分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举证方面的互动,对完善证明责任分配、提升司法公信和诉讼效益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实现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探索其进路:一方面,从释明主体、阶段、内容、方式四方面进行重构;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释明精准,实现释明公正,健全释明救济,以及保障个案举证释明积极、规范适用。
- 李祖军吕辉
- 关键词:个案
- 《明会典》的纂修及其“大经大法”地位之演变被引量:1
- 2016年
- 中国传统法律自明清开始进入以《会典》作为大经大法的'会典时代'。《明会典》之纂修,主要历经弘治、正德、嘉靖、万历四个时期。《明会典》的纂修过程,也是其大经大法地位逐步形成之过程,其中弘治朝为大经大法之肇基阶段,正德朝为大经大法之确立阶段,嘉靖朝为大经大法之巩固阶段,万历朝则标志《明会典》作为大经大法进入定鼎时期。万历以后,《明会典》虽无修订,但仍在朝政中发挥作用直至明亡,并成为清初循用的旧典、旧章和清修《会典》的重要参考。
- 梁健
- 关键词:纂修
- 程树德《九朝律考》补遗一则——南齐“永明定律”考被引量:2
- 2013年
- "永明定律"是南齐时重要的修律活动,反映出当时特定时代背景下儒法并用的政治取向和承前启后的律学成就。由于参议人员复杂,加之当时政局纷扰,外事不宁,故此次定律活动的成果——"永明律"最终并没有公布施行。然而,虽未能修成新律,却又非无果而终,其律条文本与律学成果为后世所继承,成为后代修律和习律的重要参考文献,颇有助益于中古法史之演进。所缺憾者,此次修律多为史家忽视,乃至中古法史考据典范如程树德《九朝律考》者亦未提及。故有必要详加考证,以补缺略。
- 邓长春朱海
- 关键词:补遗
- 中古法制文明论——以“法理”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9
- 2014年
- 中国中古时期,法制文明获得突破性发展。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典编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取得了若干重要成果。而"法理"概念的提出则为此时期法制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中枢环节。为满足解决秦汉法制困局之需要,在汉魏以降政治、学术环境熏陶之下,"法理"概念应运而生,这是中古法制文明演变中的一件大事。中古法学以"法理"为法律之本,以论理辩难的逻辑方式求贯穿法律之通理,将先秦法哲学的宏大论述与秦汉法律注释学的微观考证连成一体,促成了古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完整与成熟。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古律令制度的系统化与完备化,对中古法制文明之演进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对今日之法学研究亦颇具启示。
- 邓长春
- 关键词:中古法制文明法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