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XFX016)
- 作品数:8 被引量:22H指数:3
- 相关作者:曾粤兴杨锦芳李霞高铭暄于涛更多>>
- 相关机构: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然科学总论更多>>
- “大调解”机制构建之反思被引量:3
- 2012年
- 近年来,"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兴起。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以及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性危机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基本背景。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大调解"机制在当前转型时期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内在紧张,如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紧张,运作的行政化,性质与功能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澄清等等。长远来看,培育社会本身的矛盾化解能力,提升社会自治程度依然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努力方向。
- 李霞张伟
-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
- 秩序——刑罚的伦理价值目标被引量:6
- 2011年
-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秩序,人类的文明进程也就是对秩序的追求过程。从伦理价值目标的主体需要性、至善性和刑罚的惩罚本质属性看,刑罚的伦理价值目标为体现个体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秩序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类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实施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时应该以这一目标为宗旨,不断实现公民自由,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 杨锦芳
- 关键词:刑罚权正义
- 刑罚的伦理分析被引量:3
- 2011年
- 本文从伦理的两大评判标准——善与和谐着手,一一剖析了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在此基础上指出:生命刑在现代社会由于丧失目的的正当性而失却了正义的伦理基础,应予废除,目前宜权宜保留且严格限制;自由刑的刑罚理念与公正、人道的伦理吻合,但我国的自由刑在制刑、量刑和行刑诸阶段都不尽人意;财产刑的公正、人道和"中庸"是无可比拟的"善",但我国在财产刑设计上应废除没收财产刑,优化罚金刑;资格刑的设计内容过于单一,且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掺杂了剥夺人权的成分,有失正当性依据,有必要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及适用主体。
- 曾粤兴于涛
- 关键词:刑罚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伦理分析
- 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被引量:5
- 2010年
- 刑罚体现社会伦理的基本途径主要有政策调适、立法确认和司法强化等。基于我国现行刑罚政策的伦理目标的偏差等现实,有必要通过在总体的刑罚政策上树立刑罚轻缓化的认识等措施,使得现行的刑罚政策朝刑罚应有的伦理方向进行调适。同时,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诸多不合理的刑罚立法现状,有必要通过限制死刑、对老年人免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规定使得刑罚体现社会伦理。但体现社会伦理的刑罚要由书面上的法向实践上的法转变,关键也还在于司法环节。
- 高铭暄曾粤兴
- 关键词:刑罚伦理司法
- 探寻刑罚伦理价值目标
- 2011年
- 社会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来说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人们过度崇尚用刑罚的强制力保障秩序,忽视伦理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所起的广泛的、深远的作用,那么再严密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在犯罪浪潮面前,只能力不从心。因此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应建立在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做到最少的刑罚维护社会秩序,并最多地保留个人自由领域,力求自由和秩序的合理平衡,实现正义价值。
- 杨锦芳
- 关键词:正义中庸
- 比较视野中的交通过失犯罪——以过失危险犯为切入点被引量:3
- 2012年
- 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未能给惩治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立法提供充分的指导,进而会导致不完善的刑事立法无法对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犯罪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文章通过对境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从社会危险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依据过失危险犯理论,对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款和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同时指出应丰富过失危险犯理论指导下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层次,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 曾粤兴李霞
-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风险社会
- 梳理与启示:中国本土刑法学派之争被引量:1
- 2013年
- 欧陆日本刑法学派之争极大地促进了大陆法系刑法学的发展,我刑法学界目前对欧陆日本刑法学派之争兴趣正浓,意图在我国营造学派之争的氛围。事实上,中国素有学派之争的传统,儒家和法家、礼教派和法理派之争都是我国本土刑法学派之争。通过系统地梳理儒家和法家的形成和发展,并对这两大学派的刑法思想进行比较,不难发现,自然犯与伦理具有天然的联系。这一事实启示我们,自然刑法具有伦理品格,想用一种理论统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困难的,意图用一个标准去规制和评价自然刑法与行政刑法是无益的。这一事实还启示我们,应倡导多元刑法学派之争、重视本土刑法学派之争。
- 魏汉涛魏文超
- 关键词:儒家法家
- 科技发展对环境刑法适用的影响分析被引量:2
- 2014年
- 现有研究较少关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探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源于对"科技与犯罪"的关注。一个系统的分析显示,环境刑法不能独立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独立适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与非罪的判断,包括环境犯罪罪名的创设;二是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个案的裁判理由应具有科学上的依据;三是影响环境刑罚,包括环境刑罚刑种的配置以个案中刑事责任大少的具体裁量。
- 曾粤兴蒋涤非
- 关键词:环境刑法司法适用环境犯罪罪名认定刑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