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A820064)

作品数:7 被引量:24H指数:3
相关作者:孙文桢更多>>
相关机构:武汉工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私法
  • 3篇公法
  • 3篇合同
  • 3篇合同无效
  • 3篇法律
  • 3篇法律约束力
  • 2篇生效
  • 2篇效力
  • 2篇合同生效
  • 2篇合同效力
  • 2篇合同有效
  • 1篇事主
  • 1篇权利
  • 1篇权利能力
  • 1篇人格权
  • 1篇自然人
  • 1篇相对无效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责任
  • 1篇民事主体

机构

  • 7篇武汉工程大学

作者

  • 7篇孙文桢

传媒

  • 3篇私法
  • 1篇重庆三峡学院...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北方法学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17
  • 2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3
  • 1篇201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认真对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014年
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当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系指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系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合同'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孙文桢
关键词: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无效
论合同效力类型体系的重构——认真对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被引量:5
2015年
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孙文桢
关键词: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无效
也论自然人外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被引量:1
2017年
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给予充分的考量。民法理论将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这种划分不尽科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标准是模糊的。我国民法在界定法人的概念时,一方面应当将对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的考虑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则应当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外的客观存在也一并纳入考虑,从而将法人界定为在自然人和国家之外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所有客观存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皆具有人格性民事权利能力,而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人格权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
孙文桢
关键词:法人
合同无效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5年
合同无效只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意味着不得履行,更不意味着任何公法性的后果。目前的合同无效概念无法涵盖合同绝对无效的全部情形,亦无法涵盖合同相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其为无效"中的"主张"有其特定的含义。合同相对无效的类型只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型"这一种,学界迄今所提及的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对无效均非真正的合同相对无效。
孙文桢
关键词:合同无效
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被引量:5
2013年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孙文桢
关键词:私法公法
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被引量:3
2012年
私法公法区分标准的确立应当从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以将公法和私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标准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上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私法体系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宪法性私法、民法和特别私法,商法仅仅是众多特别私法中的一种而非全部,这就是新的私法体系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和新的私法体系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学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和新的私法体系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学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孙文桢
关键词:私法公法
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被引量:8
2013年
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孙文桢
关键词:私法公法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