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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2FXB005)

作品数:12 被引量:91H指数:4
相关作者:蔡道通宣刚刘涛石聚航王庆国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安徽科技学院深圳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6篇犯罪
  • 4篇刑事
  • 3篇刑法
  • 3篇刑事政策
  • 2篇兜底条款
  • 2篇司法
  • 2篇条款
  • 2篇主义
  • 1篇刑罚
  • 1篇刑罚观
  • 1篇刑法适用
  • 1篇刑法学
  • 1篇刑事程序
  • 1篇刑事程序法
  • 1篇刑事司法
  • 1篇以危险方法危...
  • 1篇幼女
  • 1篇诈骗
  • 1篇诈骗罪
  • 1篇正当

机构

  • 11篇南京师范大学
  • 2篇安徽科技学院
  • 1篇深圳大学

作者

  • 4篇蔡道通
  • 3篇宣刚
  • 3篇刘涛
  • 2篇石聚航
  • 1篇王庆国

传媒

  • 3篇国家检察官学...
  • 2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青少年犯罪问...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法律适用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2篇2016
  • 5篇2015
  • 4篇2014
  • 1篇2013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现代刑事政策的内涵、基本因素和特征——一个基于场域范式的界分和考察被引量:2
2015年
场域范式下的刑事政策是国家组织的犯罪反应中建构,以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为内容,以刑事权力竞争和争夺为灵魂的客观关系网络和空间。其基本因素包括:掌握刑事权力的行动者或机构与其他行动者之间发生的支配型关系;由事实和法律层面对立形成的对立型关系;由司法机关内部之间、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之间为抗制犯罪被害人保护开展的协作型关系。基于场域范式要求,刑事政策应坚持广义立场性,突破刑罚制度及其抗制犯罪效果的狭隘范畴;正视刑事权力自上而下象征性运行抽象化真实利益和自下而上象征性运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足之处;理性认识刑事政策场域有限自主性,重视权力、社会舆论等其余场域对刑事政策的客观影响。
宣刚
关键词:场域刑事政策自主性
何为“挪用”被引量:1
2014年
刑法中的"挪用"含义不能只作形式的理解,必须作实质解释。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形式要件。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无权"用"公款,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挪"的行为,才是公款私用,才具有"挪用"的实质要求,此时才有真正的法益侵害。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的挪用行为,才能是刑法中的"挪用"犯罪。只要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对于公款的"用"的正当性,就不是"公款私用",应当排除行为人"挪"的刑事违法性。在涉及私权的政府违法案件中,司法对犯罪的解释,更应当秉持优先保护私权的刑事政策基本立场。
蔡道通
关键词:挪用挪用公款罪法益
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被引量:6
2014年
刑法各罪中存在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并且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问题。兜底性条款不仅在立法用语上具有"包容性"与"模糊性",其规定的行为内容在本质上还具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将存在较大"变数"的兜底条款与其他各罪的竞合问题一律以"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存在疑问。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摒弃"犯罪想象竞合一律从一重"原则进而提倡兜底条款"最后适用"原则,从犯罪竞合规则上调整司法适用与认定中的罪刑失衡,相比"纠结"于兜底性规范中规范的要素解释,可能更具有操作性,也能在树立总体适用原则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相关罪名间竞合的具体问题。
刘涛
关键词:兜底条款犯罪竞合
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被引量:11
2014年
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宣刚王庆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犯罪洗钱罪共犯罪数
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被引量:58
2016年
经济犯罪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其解释应当受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约束,并为经济犯罪基本特征所制约,以体现刑法的"二次性评价原则",但司法解释与司法判决却有越来越扩大适用的趋势,限制解释应当是基本的司法立场与学术选择。限制解释的基本立场是,必须有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经济犯罪的"兜底条款"才能进行入罪评价;行政法律针对某一事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的事项则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可解释为刑法中"兜底条款"所涉的内容;"兜底条款"的范围,必须与刑法明示的内容具有行为同质性与结果同质性方可进行解释,仅有结果的同质性不能适用;对于经济犯罪中的"双兜底条款",必须采取最严格的解释立场,以维护基本的刑法安全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对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及的已经远离"文本"含义射程的"其他"内容,应当自解释施行后才具有效力。对待转型时期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犯罪,理应坚持理性、科学的刑事司法政策立场。
蔡道通
关键词:兜底条款经济犯罪前置法刑事政策
死刑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正当性质疑被引量:3
2013年
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就应当采最为严格的司法解释立场,将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解释为几乎难以运用的刑种。在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废止之前,最大限度地限制并争取事实上停止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与当然内容。
蔡道通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死刑立法死刑政策
重构与规范:刑事政策场域中被害情感的反思与出路
2016年
被害情感是被害人在经历犯罪行为后各种社会性需要满足与否的主观体验,是一种具有情景性、稳定性和深刻性的高层次精神现象,最常见的被害情感有愤恨、抚慰和宽恕三类。刑事政策场域中的被害情感在非理性和情绪化标签之外,本质是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和人际关系,它在个体层面决定被害人的行为和策略,更在一定社会层面上奠定刑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借助被害人教义学的辅助性和自我答责原则,可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限制被害情感非理性的成分,实现刑事政策场域中被害情感的规范化"出场"。
宣刚
关键词:刑事政策抚慰
犯罪显著性的文化解释
2015年
犯罪显著性概念存在文化解释维度,也只有在文化解释中重新审视犯罪显著性的定义和关键变量,才能发现文献中存在矛盾和巨大争议的原因。对西方刑事司法中的这一概念进行文化解释必须涉及对西方现代化视野下的刑罚观的产生与流变的解读。为什么会产生矫正主义与新保守主义刑罚观,以及两种相互对立的刑罚观在西方现代具体犯罪惩罚与社会控制措施中所起到的社会意识形态指引作用,是理解犯罪显著性概念乃至重新构建这一概念的关键路径。也正是基于这种文化论的解释机理,西方意识形态下的犯罪观念与犯罪治理变化才能得到更为充分的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下中国的犯罪治理理论的方法论研究和实践。
刘涛
关键词:文化解释新保守主义刑罚观
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论质疑被引量:7
2014年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蔡道通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犯罪构成
刑法中避险限度的目的解释——基于对建构主义刑法学的反思被引量:3
2015年
刑法理论中以法益衡量为标准量化分析避险限度的方法存在适用的障碍。对避险限度的界定,需要引入目的解释的方法。避险行为必须受到比例性的目的限制,不仅法益的大小衡量,且避险行为的方法、避险措施的时间等均应在比例原则的考虑之内。抽象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需要通过目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基于被害人自身的艰难境地,不得已提前伤害他人的法益的,不能认定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双方都陷于危急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原始的自然力量博弈即便造成了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的损害,也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在受强制的避险时,如果强制内容并不明确,受强制者只能对第三人采取通常的损害,而不能采取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避险过当。避险行为本身构成抽象危险犯时,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危险情状区别对待。
石聚航
关键词: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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