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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159)

作品数:6 被引量:41H指数:4
相关作者:袁震李来孺更多>>
相关机构:西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土地承包经营
  • 3篇土地承包经营...
  • 3篇经营权
  • 3篇承包经营权
  • 2篇有权
  • 2篇所有权
  • 1篇地权
  • 1篇新民主主义
  • 1篇新民主主义革...
  • 1篇演进
  • 1篇永佃权
  • 1篇用地使用权
  • 1篇征收
  • 1篇政治
  • 1篇政治契约
  • 1篇制度演进
  • 1篇使用权
  • 1篇土地所有权
  • 1篇土地征收
  • 1篇推定

机构

  • 5篇西北政法大学
  • 1篇中央财经大学
  • 1篇云南财经大学

作者

  • 5篇袁震
  • 1篇李来孺

传媒

  • 3篇河北法学
  • 1篇河南大学学报...
  • 1篇南亚研究季刊
  • 1篇人大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被引量:1
2015年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之间缔结了一个以农村土地属于农民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契约,这一政治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的农有农用——"耕者有其田",该政治契约的缔结与践行起到了动员农民投身革命并缔造新中国的巨大历史作用,也使新中国与执政党都负有实现与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历史与宪政职责。
袁震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被引量:5
2012年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上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宏观范围界定问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微观范围界定问题。集体土地有权客体宏观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历史延续原则,并彻底贯彻《宪法》所确立的农村与城市郊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微观范围界定上,历史上形成的村集体所有、村内集体(村民小组)所有与乡(镇)集体所有之间的界分应当继续坚持与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集体支配边界应当继续维护。
袁震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
印度新土地征收法对基础建设发展的影响被引量:2
2014年
薄弱的基础设施成为印度现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印度政府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对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这使得大片土地的取得成为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条件。2014年印度开始实施新的土地征收法。与旧法相比,一方面,这部法律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公益目的有更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这部法律将补偿金额在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了二至四倍,因而悖离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国际通行原则。在征收的程序中,新法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作用,甚至征收程序启动也以用地方取得供地方一定比率的同意为前提。这些新的规定使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需要数倍于以往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进一步延缓了本应加速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李来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益目的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演进及完善的法律思考被引量:9
2012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萌芽于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在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而不断推进与完善,1998年以后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已经为我国的土地立法积累了充足的地方实践经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必须在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适用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袁震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演进
论“户”的主体构造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被引量:14
2013年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采取了以"户"为单位的主体构造模式,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家庭与农业的特殊适应性及中国传统农业运行模式与经验等因素决定。由于"户"的法律主体性及家庭的易变动性,农民个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也相伴而生。在理论上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共同共有关系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在此基础上,从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维护的角度及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避免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构造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及避免继承纠纷的制度方案。
袁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被引量:10
2016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我分离、转化与实现的结果,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土地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大陆法系典型意义上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所有权相类似的经济社会功能,承载着农民群体人权保障与人格发展的促进功能,在价值内涵和发展方向上与传统大陆法系永佃权制度迥然不同。因此,在检讨我国传统双层所有权制度及思想、罗马法绝对所有权观念及其演进、日耳曼法双重所有权观念及其发展、我国农地物权制度现实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应当继承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特殊国情而产生的双层所有权制度及其思想,扬弃罗马法传统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权中心主义思想及其物权体系,打破所有权中心主义。
袁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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