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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无)

作品数:3 被引量:9H指数:1
相关作者:陈堂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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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隐私权
  • 2篇私权
  • 1篇新媒体
  • 1篇新媒体环境
  • 1篇刑法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责任
  • 1篇言论
  • 1篇言论自由
  • 1篇隐私范围
  • 1篇舆论
  • 1篇适用刑法
  • 1篇人格尊严
  • 1篇网络
  • 1篇网络表达
  • 1篇网络舆论
  • 1篇媒体
  • 1篇媒体环境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责任

机构

  • 3篇南京大学

作者

  • 3篇陈堂发

传媒

  • 1篇新闻记者
  • 1篇中国广播
  • 1篇中国审判

年份

  • 3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网络表达释放正能量 须设合理的法律边界
2013年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办理网络言论案件适用刑法问题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媒介舆论的广泛热议,赞同者多,部分质疑则主要针对网民举报与批评监督行为担忧"过度执法"、"用法过猛",可能导致滥用权力打压批评言论、"权力伤害"合法化。无论是否认可该舆论意见,都可以理解。一方面,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拥有行使该自由权利的实际能力必须相称。
陈堂发
关键词:适用刑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言论自由
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被引量:9
2013年
在新媒体环境下,隐私认知存在模糊化倾向,凡"私"皆隐既不现实,也不可取。本文主张,对个人电子信息的立法保护应强调将追究责任由"泄露个人信息"环节后移至"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环节。隐私保护固然要尊重和考虑当事人"隐"的主观意愿,但"隐"的社会合理性同样需要考量。对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个人事项予以披露,属于"可接受的质疑",应该成为抗阻个人隐私保护的合理事由。
陈堂发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隐私权人格尊严
网络舆论监督行为中的隐私权克减问题
2013年
基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需要,隐私保护理念应理性接纳以自由分享与使用泛众化为目标的传播技术因素。出于对属异常情况的财产状况合理怀疑与披露,涉及个人事项的,应确立"可接受的质疑"原则,披露行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曝光两性关系话题分两种情况,婚内性关系属于隐私保护内容,婚外性关系则需要区别纯粹属于两性情感范畴的性关系与包含"权力交易"成分的性关系,后者隐私权主张应予明确限制。
陈堂发
关键词:网络隐私范围隐私权克减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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