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069)
- 作品数:4 被引量:2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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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证据问题研究——以执行财产的发现为中心被引量:3
- 2014年
-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领域长期以来的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清理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非所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可以通过该机制退出执行程序。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存在严格的证明问题,但通过证据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通过调查发现无执行财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关键。并且,可以通过探讨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反思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 刘静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反思被引量:12
- 2016年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该程序被滥用和扭曲等诸多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执行规范不足与规范冲突同时并存、执行新案的迅猛增加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沉淀、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等。论文通过揭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理,即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和公开执行程序等环节,加强对程序正义的保障,以弥补结果正义未能实现的不足。文章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身强大的反思和修正功能,以及催化执行程序内外相关具体制度完善的功能,但真正实现前述功能则需要克制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规则。
- 刘静
- 关键词:个人破产
- 以立法引领和推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被引量:8
- 2016年
- 深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需要我们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加快事业单位立法,这是由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属性决定的,也是解决改革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必由之路。我国事业单位立法一直以来都比较薄弱,这与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是不相称的。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事业单位立法的顶层设计,加快构建统一完备的事业单位法制体系。在事业单位立法中,要注意维护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保证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性。
- 秦奥蕾
- 关键词:公共利益
- 《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被引量:6
- 2012年
- "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 秦奥蕾
- 关键词:公法人德国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