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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050)

作品数:5 被引量:46H指数:2
相关作者:贾学胜孙春雨更多>>
相关机构:暨南大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刑事
  • 3篇刑事政策
  • 3篇犯罪
  • 3篇犯罪化
  • 3篇非犯罪化
  • 2篇司法
  • 1篇证成
  • 1篇审判
  • 1篇事后不可罚行...
  • 1篇追诉
  • 1篇立场选择
  • 1篇本来
  • 1篇不能犯

机构

  • 5篇暨南大学
  • 1篇北京市人民检...

作者

  • 5篇贾学胜
  • 1篇孙春雨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云南社会科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理论探索
  • 1篇刑事法评论

年份

  • 1篇2014
  • 3篇2013
  • 1篇2011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适用探讨被引量:2
2013年
在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一项指导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刑事政策。非犯罪化刑事政策主要适用于法益不明的犯罪和恶性轻微的犯罪。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适用途径包括全部非犯罪化和部分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适用途径不同,其适用效果也会有所差别。
贾学胜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基本问题被引量:1
2013年
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对刑事法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实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法律根据。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在立案环节表现为对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案件不予立案,在起诉环节表现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不予起诉,在审判环节表现为重新解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不具备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认定之外。
贾学胜孙春雨
关键词:司法非犯罪化刑事政策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及其中国实践
2013年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刑法适用活动,不将该行为以犯罪论处的措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具有刑事法上的根据。其实践的重要途径是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前者是指在立案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终止追诉程序,对犯罪作程序上的无罪处理,后者是指审判机关通过重新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来以犯罪论处的行为作实体上的无罪认定。
贾学胜
关键词:刑事政策追诉审判
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被引量:42
2011年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贾学胜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
不能犯的立场选择与证成——客观危险说之提倡被引量:1
2014年
一、我国的不能犯理论之现状不能犯,又称为不能未遂、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是指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思,但其行为客观上不具有侵犯法益危险的情形。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不能犯是教义刑法学自未遂犯概念中研析出的犯罪形态,谓之不能犯未遂。通说观点认为:只要是基于犯罪故意实施一定行为,即便该行为客观上完全不可能达致既遂,也成立犯罪,但是迷信犯除外。
贾学胜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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