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AFX013) 作品数:10 被引量:199 H指数:7 相关作者: 蒋大兴 缪因知 谢飘 任启明 更多>> 相关机构: 北京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更多>>
论公司治理的公共性——从私人契约向公共干预的进化 被引量:20 2013年 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产权逻辑。公司治理不仅是股东供给的私人秩序,还是一种日益受到外在公共干预的社会治理形态。基于法律、公众、政治权力以及法院的干预,公司治理日益表现出作为公共秩序的一面——诸如,股东地位特殊性的淡化、契约性的弱化以及治理重心的趋外部化等,均是此种公共干预的集中展现。对公司治理的公共干预将使"透明度提升"成为公司治理改进的核心——为此,闭锁公司和公共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会进一步扩张,柔性"对话式"的信息披露会得到更多重视,信息披露应从关注财务转向报告风险,公司监控机制的委派也应"公共化"。总之,尽管"股东霸权"仍将是公司内部最基本的权利分配逻辑,但局限于从公司内部力量和权力组合的角度探讨公司治理,是一种狭隘的观念。社会变化、公共干预导致公司治理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公共性,必须从"私人秩序"和"公共秩序"双重维度去理解其构成,才能全面把握公司治理的演变途径——从私人契约向公共干预的进化。 蒋大兴关键词:公司治理 契约 私人 公司法规则的回应力——一个政策性的边缘理解 被引量:26 2012年 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蒋大兴 谢飘关键词:法律 公司法 回应 重构公司的公共性——一个宪政主义理论的视角 被引量:1 2013年 目次一、公司公共性的历史视角二、从法政团体到私人组织:公司的变化与发展三、公司的公共性:公司与国家的相似性四、重构公司的公共性:可能与问题(一)公司主权内的民主(二)参与式民主的进路(三)问题与可能. 任启明关键词:民主 公共性 法政 “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被引量:65 2015年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蒋大兴关键词:资本 股东 承诺 出资 矿产油气业国企境外投资之治理风险:案例考察 2014年 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海外投资到底收益如何?2012年,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2011年1至11月,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营业收入为3.4万亿元,利润总额128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7%和28%。 缪因知关键词:监督管理 半壁江山 国有企业视野下的主权财富基金法律规制 被引量:2 2014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工作组(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f Sovereign Wealth Funds)公布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做法'(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又称'Santiago Principles'即圣地亚哥原则)①中的定义,主权财富基金是广义政府拥有的特殊目的投资基金或安排,即政府出于宏观经济目的而创建,为实现财务目标而持有、经营或管理资产. 缪因知关键词:基金 政府 主权 财富 信息、信任与规制性竞争——网络社会中二手房交易之信息传递 被引量:14 2014年 中国房地产中介领域以及其他网络交易领域,正遭遇信任丧失的危机,虚拟市场充斥着虚假不实的交易信息。任其发展,对电子化网络系统的影响是毁灭性的,有必要进行国家干预。管制性竞争对净化二手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既往的研究多将规制理解为一种"强制",较多运用禁止性、限制性、压迫性等"否定性措施"进行规制,容易忽略规制其实还有其积极的一面——规制性竞争。规制性竞争是结合私法手段和公共权力资源改造竞争市场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法。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借助公共资源参与规制性竞争,不仅可以压迫私人企业约束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规制目的,还可迅速净化市场,取得市场效率。二手房网络房源信息混乱的现象,可以通过让政府房产信息平台参与规制性竞争的方式得到治理。规制性竞争表明,政府的权力不仅仅在于强制性地维护一个健康的市场(例如,遏制不正当竞争、垄断现象),还在于当良性的竞争性市场不存在、且难以透过私人力量迅速形成的时候,政府可以也应当透过优势的公共资源、按照竞争规则去组建(形成)一个竞争性市场,通过自己参与竞争来传达竞争的规则,达到形成市场的功能——此为规制性竞争最为本质的内涵。 蒋大兴关键词:中介 规制 国企为何需要行政化的治理——一种被忽略的效率性解释 被引量:45 2014年 在中国,国企的行政化治理是一种必然现实,是国家作为企业股东以及国企作为公共企业的本质使然。行政化治理虽然一直被视为有碍国企商业化,但亦有其"效率性"的一面,它有助于国企得到更多商业资源和商业利益。而且,国企的行政化治理是一种世界现象,差别只在于其目标以及内容、手段和方式的不同。由此,国企面对的关键问题,就不是如何脱离行政化治理的问题,而是如何改进行政化的治理、进行何种行政化治理的问题,即如何跳出原有产权调控模式,从利润导向走向公共导向,提升治理的透明度,让国企为国家发展、为一般社会公众谋取福利。中国一直追求将国企打造成独立的商事主体,追求国企营利目标的实现,这显然背离了作为公共企业的国企本质。应当撩开国企的商事面罩,重新回到公共企业以及公共企业法的改革道路上——以特别企业法而非商事公司法的方式调整国企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蒋大兴关键词:国有企业 去行政化 合宪视角下混合所有制的法律途径 被引量:21 2015年 正在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是在私法层面展开的,故对其的各种解释和争议并不完全。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所有政治决策以及商业决策都可以找到其宪法上的理由和根据,当从宪法角度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途径时,我们也许就不仅找到了"实现宪法"的道路,也发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妥当方式。宪法对经济的调整区分为三种层次:从"所有制"到"经济形式"再到"企业形式",照此逻辑,混合所有制就是指公有制与私有制在所有制结构、经济形态以及企业形式上的混合,混合所有制可能表现为多元股权投资,但并非所有多元股权投资都是混合所有制。而且,因为宪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采取区分保护的方法,这同样给混合所有制改革设定了边界和约束。只有注意到这种宪法边界和约束,我们才会明了和主动避开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以及公共财产保护方式、公共公司治理的不当影响。因此,只有牢记《宪法》第5条,才能使我们的政治决策、商业决策及其履行不至于影响到宪法的权威及其实施,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蒋大兴关键词: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 宪法 法治 国企应从公司法中撤退——从“商事公司”向“公共企业”演进 被引量:23 2013年 从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公司法律制度改革呼声不绝于耳。尤其是,在日本等国对其公司法的一些基本规则(例如,公司类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中国《公司法》应如何回应,我国应当或者可以建立何种"世界性"的公司法结构机制,成为学术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蒋大兴关键词:《公司法》 国企 法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