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3XFX021)
- 作品数:7 被引量:95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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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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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分析--以“洋奶粉案”为例被引量:2
- 2014年
- "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理是重要诱因。因此,应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是经营者及其相对人,应包括经营者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商;从责任形式来看,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增加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两重效应,建议对于那些正效应大于负效应的行为豁免其法律责任。
- 叶明郑淑媛
- 关键词:责任豁免
-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被引量:10
- 2014年
-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搭售行为日益增多,影响逐渐扩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根据反垄断实务部门规制垄断行为的一般路径,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时,可遵循以下步骤:首先,从行为主体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行为客观方面是否违背用户需求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两个维度来进行事实判断;其次,从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主观故意、对竞争有无实质损害效果、实施搭售行为有无正当理由三个维度来进行违法性分析;最后,对违法的互联网搭售行为据情节科以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 叶明商登珲
- 关键词:搭售行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
- 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及解决思路被引量:44
- 2014年
- 反垄断实务部门在处理"人人诉百度案"、"奇虎360诉腾讯QQ案"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最棘手且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由于受到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替代性难以把握、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重叠等特征的影响,传统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遇到难题;而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征、产品的"免费性"、产品的冒尖现象和消费者锁定现象等,使传统的SSNIP定量分析法遭遇困境。为应对互联网对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除了改革SSNIP法的假设条件之外,还可引进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和销售方式测试法来界定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
- 叶明
- 关键词:互联网
- 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误区及解决思路被引量:6
- 2013年
- 引言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QQ”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考察了大量的资料,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判决一作出,就引起较大争议。
- 叶明
-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判决腾讯QQ
- 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被引量:30
- 2014年
- 互联网领域大量涌现的独家交易行为可能触犯以公平、自由竞争为理念的反垄断法,并减损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对该类行为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性认定均存在较多困境,制约了对该类行为的有效规制。借鉴后芝加哥学派的"反托拉斯理论",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特点,可以从行为主体和客观方面两个维度对该类行为进行事实判断:行为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客观方面实施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独家交易行为。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二重效应,建议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综合考量行为目的、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等因素。
- 叶明
- 关键词:反垄断法
- 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被引量:4
- 2014年
- 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叶明
-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原则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政策掠夺性定价消费者福利
-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被引量:3
- 2014年
-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搭售行为逐渐增多。所谓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也称为互联网企业捆绑销售行为,指互联网企业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产品捆绑在一起予以销售,使得买受人为了得到所需之互联网产品(即“结卖品”,tying product),不得不同时购买或使用从性质上或从交易习惯上与该互联网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即“搭卖品”,tied product)的行为。
- 吴太轩
- 关键词:本身违法原则行为违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执法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