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A820055) 作品数:9 被引量:228 H指数:7 相关作者: 李友根 宋亚辉 更多>> 相关机构: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更多>> 发文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更多>>
论广告管制规范在契约法上的效力——基于海峡两岸司法判决的整理与研究 被引量:6 2011年 一、问题与研究现状(一)问题的提出按照传统公私法二元论的观点,公法上的管制规范通常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一般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效果。然而,在广告管制领域却出现了公、私法相互交融的现象。例如,中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宋亚辉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判决 广告 契约法 效力 市场规制中的执法权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被引量:5 2012年 清晰的执法权配置是提高市场规制质量的首要条件。在我国竞争法实施过程中,频繁发生的执法权冲突现象严重影响着市场规制的质量。如何解决执法权冲突,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从程序主义视角,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授权立法机构才是最合适的裁决者。从实体主义视角,构建公权力的横向配置理论才是解决执法权冲突的根本。该理论认为,执法权应当配置给能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完成管理目标的主体。影响管理成本的核心要素包括规制机构的重置成本、信息获取成本、管制俘获和多元执法机构的协调成本,这些要素所组成的成本衡量体系是配置执法权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宋亚辉关键词:市场规制 执法权 论多倍赔偿的基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研究 被引量:15 2015年 在我国,经营者在汽车销售中对其销售前曾经维修的信息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否根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获得汽车价款加倍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立场。尽管我国《消法》所规定的多倍赔偿制度一直被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制定背景、制度目标、观念基础等均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基于与美国BMW of North America v.Gore案的比较分析,我国的多倍赔偿制度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功能定位、数额计算等方面也有不同,以"商品价款"为多倍赔偿的计算基数正是这些区别的具体体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结论及其规则应当予以肯定。在此类经营者欺诈销售的案件中,法院应坚持指导案例的立场,尊重立法者的政策选择,以商品价款为多倍赔偿的基数,并在欺诈构成、新车判断等方面予以细化。 李友根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基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整理与研究 被引量:28 2013年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售中混淆,因此有关商品房、汽车等领域,虽构成售前混淆,但由于消费者的特别注意而未导致售中混淆,法院往往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少数判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需要重新认识其构成要件,即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吸引消费者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由此,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李友根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 论广告法中的“消费者”——基于案例与法条的研究 被引量:8 2012年 《广告法》将广告的接受者表述为"消费者",在虚假广告诉讼案件中,当企业依据《广告法》追究广告主、广告设计者或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时,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便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对"消费者"作扩大解释,或者对这一问题不予关注,当然也可以通过放松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此类纠纷。但从理论上说,"消费者"概念应仅指个人,而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因此,《广告法》修改过程中,应恢复原《广告管理条例》的表述方式,即"用户与消费者",或者采用更具开放性的概念"广告受众"。 李友根关键词:广告法 消费者 广告受众 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 被引量:25 2011年 我国现有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理解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因应现代社会需要而建立的,并非是传统理论和制度推演的产物。着眼于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预防性法律责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产品召回制度应当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来理解和完善。 李友根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 法律责任 论公共规制中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43 2012年 在现代工业社会,如何规制公共风险是立法者面临的难题。梳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共规制法律发展史发现,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是两种典型的规制路径。对于如何选择最佳路径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上经历了替代性分析和互补性分析两个阶段。其中,替代性分析支持单一的规制路径,而互补性分析则主张两种路径的合作。进入21世纪后,新规制理论学派提出了公共规制的"第三条道路"理论,主张合作规制不仅是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两种路径的联合使用,还包括更为丰富的内容,倡导灵活的、综合性的规制模式,它实质上是合作规制模式的深化。中国公共规制法律顺应世界公共规制潮流,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然而,依据新规制理论,中国的合作规制尚有待深化和转型。 宋亚辉关键词:行政规制 司法控制 替代性分析 第三条道路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宪法争论——过重罚金条款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被引量:14 2013年 在1989年的Browning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的过重罚金条款仅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罚金,不能适用于惩罚性赔偿领域,由此统一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并使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成为审查惩罚性赔偿合宪性的最主要依据。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法律传统与制度体系,我国的多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应简单复制,但可以获得诸多借鉴:应重视宪法在具体制度中的运用与体现,加强部门法学对宪法的关注,应充分考虑我国罚款制度的广度与力度。 李友根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宪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被引量:97 2015年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一直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事实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这是以奖励消费者诉讼为主而以惩罚、遏制功能为辅的多倍赔偿制度,与作为借鉴对象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后者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功能主要由行政罚款制度承担,而美国惩罚性赔偿中的州分享计划有着类似于我国罚款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由罚款与多倍赔偿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共同实现着惩罚、遏制、奖励的功能,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谓殊途同归。由此可见,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又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我国多倍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 李友根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