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01)
- 作品数:18 被引量:299H指数:8
- 相关作者:周尚君吴华琛韩娜向志勇彭浩更多>>
-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权力概念的法理重释被引量:10
- 2012年
- 从公法学立场来看,权力是由国家所垄断和专属的,它附属于国家,又被称为公权力。法律对公权力的规范是通过权力制衡来完成的。然而,事实上的权力不仅仅只有公权力一种,它可以分为政治学模式下的权力、经济学模式下的权力和社会学模式下的权力。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社会学模式下权力的多元化和微观化所带给我们的启示,微观权力理论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是如何通过对权力逻辑的把握而实践的,必须认真对待权力。
- 周尚君
- 关键词:权力公法社会学
- 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的重复立法问题被引量:2
- 2015年
- 重复立法是一个在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而又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当前地方立法权新一轮的扩容和《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重复上位法规定原则性的禁止,构成了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全新背景,并为其有效解决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地方重复立法问题的长期存在,既有人员能力不足、权限范围不清、审查和责任机制缺失等技术制度性原因,又有占据合法性机制外壳,借此实现各种潜在利益的动力机制原因。要真正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就必须在新背景下作出通盘规划,同步推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促进地方自主性和先行立法、完善相关法条规定并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等工作的展开。
- 郭晓雨
- 关键词:合法性机制
- 我国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的价值设定与制度设计被引量:3
- 2016年
- 法院按行政区划管辖导致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被学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院管辖制度。借鉴国内现有法院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几种实践模式,以首先解决基层法院的司法顽疾问题为重点,以省级以下的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为划分标准,以司法资源相对平衡和诉讼成本最低为划分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方案与配套制度。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与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级统管直接关联,因此,实现省级以下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同时还要解决好权力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人员任免与经费问题、法院管辖区划的权限问题、以及党的领导问题。
- 韩娜
- 关键词:法院设置司法管辖
- 法教义学的话语反思与批判被引量:11
- 2015年
- 在中国兴起和推动法教义学的发展,对于法学研究者保存自身应有的学术独立地位,以学术独立攫取政治话语权,可能会产生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然而,法教义学从现行体制下的制定法出发,以维护、辩护甚至信仰制定法逻辑的立场和方法论,试图复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权威。为了摆脱政治话语的纠缠,法教义学不惜牺牲对自身教义来源及其政治后果的深度检讨,将法治简化为一种法的逻辑与解释的艺术。从政治哲学角度观察,这不仅可能误解和忽略了政治体制的实质,同样会误解当前中国一些基本的政治和社会事实。政治体制作为一种程序、技术,并不必然具备促成权力意志向"善"的能力,也因此不能保证法教义学教义来源的血统"纯正性"。另外,法教义学在构建自身逻辑图景的过程中,虽然提升了法的独立性、科学性,但却不自觉地将"理论掌握群众"的批判武器轻飘飘地放弃了,法教义学对自身羽毛纯洁度的苛刻要求,可能使制定法恣意地突破社会所能容忍的事实底线。要知道,脱离"社会事实"对法自身所构成的信仰危机比忽略政治本质的危险更加危险。
- 周尚君
- 关键词:社会事实共同体
- 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 2015年
- 中国古代是礼法合一的传统社会,追求和谐的和合状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底。在制度层面上,"礼"既是日常行为规范,又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古代社会中,纠纷的调解与司法判决的基本原则都是"礼",二者从不同角度实践、维护着"礼"。调解是对纠纷的化解,是对礼制秩序的修复,更是社会维持自身的需要。
- 韩娜
- 关键词:纠纷解决调解
- 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被引量:86
- 2013年
- 法治是推动国家建设的重要动力。审视近年来发生在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治试验,提炼其"理想类型",并进一步分析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深度、广度和限度,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对"程序型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以及"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的考察表明,地方法治试验可以在提升国家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塑造公民意识、弥补中央治理欠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法治建设的原动力问题依然需要在地方法治试验中不断地加以探索。
- 周尚君
- 关键词:基层民主地方法治
- 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被引量:44
- 2015年
- 竞争是中国地方法院重要的行为方式,体现出发展目标、审判质效、服务地方、制度创新、司法知识五类竞争样态,竞争背后具有深厚的背景、主体、制度生成基础,还存在司法政绩利益驱使等外部动力机制。地方法院竞争在推动司法制度变迁,一定程度促进司法地位提升和司法发展转型的同时,也加剧了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竞争目的功利性抵牾司法理性,竞争场域封闭性影响司法品质。裁判者利益无涉的定位决定地方法院逻辑上不应成为竞争主体,新一轮司法改革遏制了地方法院服务地方的竞争,但在实践中可能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竞争,需加强制度保护使地方法院秉持中立客观立场。
- 高翔
- 关键词:行政化地方化司法改革
-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地方”——地方法治研究述评被引量:5
- 2013年
- 我国的法治建设主流观念表现为唯理主义建构观,其重视设计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忽视总结提炼地方的法律实践。当前,各地方的法治举措频繁,"地方法治观"逐渐明晰。从"法治国家"到"法治地方"的观念转型,有益于在经验总结与反思基础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学界对地方法治的研究已初具规模:在概念上,"地方法治"仍有争议;在地方法治必要性上,学术界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角度对其进行了论证;在地方法治的路径上,学术界对湖南、广东等省的地方法治经验进行了概括总结。
- 吴华琛
- 关键词:法治国家地方法治建构主义
- 社会自治型地方法治试验——兼评“法治广东”建设
- 2014年
- 社会自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从法治国家建设角度看,其有助于打破地方法治建设长期缺乏持续、有效原动力的困境,避免法治流于形式。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对立两面,物欲膨胀、行为恣意、达尔文式的竞争等社会失范问题与新生的社会自治不断碰撞博弈,而社会自治的萌芽壮大,必将引起社会修复与资源整合的新一轮变化。在地方法治深化发展阶段,应该注重消解社会结构相互隔离的状态,关注社会自治,引进社会资本的运用,利用社会力量治理社会本身,开创社会与政府互动的法治建设新局面。
- 吴苏凌
- 关键词:社会自治社会资源法治建设技术创新
- 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 2017年
- 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合同法中重要的规则之一,其合理分配风险、保护行为自由、限制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功能使得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成为可能。可预见性规则无论在过失侵权的因果关系判断上,还是在损害结果的确定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将行为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较好地平衡了处于受害者与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可以引入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法某些领域例外适用,也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与效率。
- 向志勇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