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A820003)

作品数:10 被引量:152H指数:7
相关作者:陈洪兵费翔张敏更多>>
相关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财产
  • 2篇盗窃
  • 2篇盗窃罪
  • 2篇诈骗
  • 2篇诈骗罪
  • 2篇贪污
  • 2篇贪污罪
  • 2篇骗取
  • 2篇侵占罪
  • 2篇竞合
  • 2篇故意
  • 1篇刑法
  • 1篇刑法分析
  • 1篇凶杀
  • 1篇要件
  • 1篇职务侵占
  • 1篇职务侵占罪
  • 1篇中国语境
  • 1篇杀人
  • 1篇损害赔偿

机构

  • 9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华南师范大学

作者

  • 8篇陈洪兵
  • 1篇张敏
  • 1篇费翔

传媒

  • 2篇湖南大学学报...
  • 2篇长江大学学报...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当代法学
  • 1篇东北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论坛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 5篇2013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被引量:54
2013年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陈洪兵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竞合
论贪污罪中“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被引量:7
2014年
准确认定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及"骗取",对于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盗窃、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的侵吞,将"窃取"、"骗取"增设为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旨在突出和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特殊保护;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基于职务而管理、控制、支配、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己有,所谓的监守自盗,不过是一种典型的侵吞;所谓"窃取",系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共同占有、支配或者辅助、监视占有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作为单位成员的身份或地位,欺骗管理、控制、支配、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使其作出将本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进而取得财物;将个人债务转移给本单位承担,可谓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陈洪兵
关键词: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
财产犯的事后行为评价问题被引量:8
2013年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陈洪兵
关键词: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论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民法保护被引量:1
2016年
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一般分为两种,即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分类看似泾渭分明,但仍然存在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同时拥有物质性与精神性二重属性,是否承认这一类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便是模糊两类损害界限的一个典型法律问题。综合考虑判断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相关因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能够象征特定人人格的财产,其人格利益源自于财产与特定人的紧密联系,表现为财产能够展现特定人的某一特质或者权利人与特定人的关系;另一类则是蕴含权利人情感的财产,其中的人格利益则源自于权利人对财产本身的感情。
张敏康源弘
关键词: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保护
间接共犯之中国境遇与处断反思被引量:1
2015年
间接共犯近年来呈现理论研究缺浅而实务案例增多的趋势。间接共犯可以类型化为教唆教唆犯、帮助帮助犯之同种类间接共犯,以及教唆帮助犯、帮助教唆犯之异种类间接共犯。间接共犯之处罚根据,应当从因果共犯论之混合惹起说、共犯本质之最小从属性说加以说明。在我国"双层区分制"共犯立法模式下,通过解释刑法条文,可以确定四种形态间接共犯的定性和量刑:教唆教唆犯属于教唆犯性质,以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从犯或胁从犯)量刑;帮助帮助犯、教唆帮助犯、帮助教唆犯属于帮助犯性质,直接以从犯量刑。
费翔
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被引量:44
2013年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入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占有;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占有着错汇的存款,但无权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否则成立侵占罪;存款名义人并不当然占有着存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取现、转账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即便认为非法利用他人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得到了银行的"同意",也是违反原持卡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侵害存款债权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通过欺骗、恐吓手段让对方汇款,钱到账即成立犯罪既遂;行贿款到达受贿者账号,或者受贿者收到银行卡,不管是否取现,均成立受贿罪既遂。
陈洪兵
关键词:侵占罪既遂
通说误读了侵占犯罪构成要件被引量:8
2014年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陈洪兵
关键词: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构成要件
不法交易与诈骗罪被引量:10
2013年
诈骗罪不单单是保护被害人财产权,还保护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财产秩序;谎称替他人杀人而骗取杀人酬金,谎称提供性服务而骗取嫖宿费,谎称出售毒品、假币等违禁品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财产损害,根据经济的财产说和占有说,应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假装事后支付酬金而骗取他人提供杀人劳务的,由于杀人这种行为不是刑法保护的有偿劳务,不能成立诈骗罪;假装承诺事后支付费用而嫖娼的,虽然卖淫服务违反公序良俗,但事实上具有市场交换价值,值得刑法保护,因而成立诈骗罪;雇凶杀人后骗免不法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嫖娼后产生不付钱的意思进而骗免嫖娼费的,成立诈骗罪;骗免赌债的,不成立诈骗罪。
陈洪兵
关键词:诈骗罪雇凶杀人卖淫嫖娼
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被引量:10
2013年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发生死亡结果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重伤、杀人的故意而未发生重伤、死亡结果时,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而未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陈洪兵
骗取贷款罪的准确适用探究被引量:11
2015年
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贷款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
陈洪兵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骗取竞合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