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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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质疑——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被引量:27
- 2008年
- 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樊启荣
- 关键词:人身保险损害保险
-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被引量:6
- 2013年
- 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定值保险,不能仅看其是否约定并记载了保险价值之外观要件,还须考量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鉴价之实质要件。从法理上讲,定值保险原本偏离了保险法之补偿原则,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只不过是为了满足事后鉴价困难之标的物的保险可获得性,是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在承保技术上作出的适度退让。为防止定值保单诱发道德危险,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时,应对定值保单适用范围及条件作出明确限制,并增补关于超额定值效力之规定。
- 樊启荣
- 关键词:保险价值定值保险
-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被引量:11
- 2010年
-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 樊启荣王冠华
-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 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被引量:20
- 2011年
- 中国保险法制虽然历经百年沧桑,但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修法仍然是未来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如何修法,在廓清对现行法律是进行大修大改还是小修小改这个首要问题后,在认识上尚有"四大关系"问题值得反思: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究竟是"合"还是"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究竟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与陆上保险合同法,是"分"还是"统"?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按下列思路进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约束,进行大修小改;放弃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之"合并立法"模式,采两法分立体制;放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传统"二分法",代之以"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之现代"二分法";在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上,确立"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之保障对象"的观念;将海上保险合同法置于"保险法"中,促进保险合同法从形式到实质的统一。
- 樊启荣
- 关键词:保险法立法体例
- 重置成本保险: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由“高保低赔”现象引发的思考被引量:10
- 2012年
- 重置成本保险具有适用范围之有限性、损失估定方法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之特殊性、重置受损标的之必要性和前置性、保险金之完全补偿性等特征。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对传统除外不保之"折旧"部分的补偿,乃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及偶发性原则之突破。重置成本保险的重置成本法这一损失估定方法乃是对保险损失估定技术之变革。将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合并之方式,乃是对保险承保技术之创新。当下,我国重置成本保险制度之构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严格控制重置成本保险之适用范围和核保环节;(2)规定被保险人之重置义务,赋予保险人以选择权;(3)当重置成本与实际支出成本不同时作不同的赔偿处理;(4)引入共保条款。
- 康雷闪
- 关键词:保险法重置成本
- 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被引量:1
- 2010年
-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 樊启荣
-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
- 论保险合同的内容控制——以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为中心被引量:15
- 2007年
- 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保险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从而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之行为,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采用了一特别条款予以规制,从而成为保险立法上的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机制之一。我国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时,修法者应充分正视该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及规范性质与功能,确立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之内容控制原则,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之权益。
- 樊启荣李娟
-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任意性规范
- 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第2、4款之完善被引量:11
- 2012年
- 复保险之权利义务关系,乃多数债务人之债。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代保险法制关于复保险之规范渐呈统合趋势:在规范的理论基础上舍单一理论主导下的顺序主义而扬复数理论主导下的分摊主义,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在分摊关系外部效力之构造上,舍按份债务主义而扬连带债务主义,旨在方便被保险人自由行使权利;在分摊关系内部效力之构造上,舍最大责任制而扬独立责任制,旨在保障各保险人责任分担之公平。为顺应世界保险法制发展的潮流,未来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之外部损失补偿关系应从比例分担主义转向连带主义;(2)各保险人间之内部分摊关系应从最大责任制转向独立责任制;(3)复保险之构成要件应当统摄积极性财产保险和消极性财产保险。
- 樊启荣
- 关键词:保险法复保险连带债务
- 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立法规制论——兼评《保险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被引量:9
- 2009年
- 保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之缔约目的及其权益,为保险立法之重点环节。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之规定可谓"一团乱麻",理赔程序结构紊乱,理赔期间界限不明,过分偏惠于保险经营者之便利,使其实质上已成为保险人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之"技巧性"工具。《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相关规定之修改,不仅不能弥补现行法之疏漏与缺失,反而治丝益棼,徒增新的混乱与争议。未来立法之修改完善,应服膺于公平、尽速理赔之政策目标,着重厘清损失调查勘估之程序,审慎设计损失调查勘估之时限,辅之以预先给付部分金额制度与"惩罚性"之规范技术,督促保险人尽速调查勘估以确定赔付金额;自赔付金额确定之时,毋庸再假保险人以一定时日而须即时给付。
- 樊启荣
- 关键词:保险理赔保险给付
- 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三论——对《保险法》第16条的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被引量:12
- 2013年
- 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其目的系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间,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在适用险种上,其应限于个人人身保险。在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真正实现其规范功能。为维护契约权义平衡,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应限于合同成立后二年内保险事故未发生。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保险法》第16条作目的限缩解释和文义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 王冠华
-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文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