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83)
- 作品数:3 被引量:52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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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择一”损失算定模式立法技术检讨被引量:1
- 2014年
- 《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三择一”算定模式,即“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与“法院酌定”均可用来算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剥夺“侵权人获利”的两种私法模式中,该算定模式相对于传统请求权竞合模式在我国当下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但“三择一”限定选择次序,无法妥善贯彻价值判断的结论,其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应当考虑补救。
- 郭明龙
-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性人格权
- 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被引量:37
- 2012年
-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益构成得到明确承认,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适用财产规则实现权利。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在于其具有消除"不确定性"、识别目标之效用;为平衡人格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运用责任规则与候补性合同规则,遭遇被动商品化时一般须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 郭明龙
-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商品化财产规则
-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被引量:14
- 2013年
- 隐私权已从传统消极防御面向发展到兼具积极支配面向,主要包括四项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侵权责任法》第62条、第61条、第55条和第56条对应以上四种权能并共同构筑了患者隐私权范畴。患者隐私支配权需要借助于对患者的"告知后同意"实现,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医师同时兼具的研究者身份与潜在利益冲突。"告知后同意"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法益或者注意义务之违反得到救济,但作为某种权利得到保护系必然趋势,这种权利应是隐私权而非自主权。侵害患者"告知后同意"之隐私权的请求权基础应为第6条第1款,涉及赔偿责任时应适用特别规定第55条第2款,所涉损害主要系精神损害。
- 郭明龙
-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医疗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