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BFX018)
- 作品数:8 被引量:132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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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还要与部门法学疏离多久——以桑本谦先生的法律解释理论为分析视角被引量:4
- 2010年
- 传统的建构型法律解释学和桑本谦先生所主张的解构型法律解释学都面临困境,而从部门法制度和部门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学并非无药可救。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然是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部门法实践的发展、法律共同体的发展乃至法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抽象的法理学建构和抽象的法理学解构都具有局限性。法理学视野下法律解释学所面临的困境,其实质是中国法理学所面临的困境,而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就在于法理学一直以来对部门法学所采取的疏离态度。
- 韩思阳
- 关键词:法理学部门法学法律解释
- 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被引量:33
- 2009年
- 需要通过"条例"来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中只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一种。拒绝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应当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往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没有将依授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保持一致,目前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申请的行为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以设定与请求不一致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内容和公开形式,甚至可以单方面设定附款。
- 叶必丰
-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
- 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被引量:24
- 2006年
-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 叶必丰
- 关键词:行政行为欺诈过错责任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
-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被引量:12
- 2008年
-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对外责任主体是下级机关。未经指示所作行政行为并非无效,而由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上级指示有瑕疵的,一般应由上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但瑕疵明显重大而仍予执行的,上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共同承担责任。下级机关拟作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上级机关未予纠正的,需依据下级机关对事实负责、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负责的原则分担责任。其他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则应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分担。
- 叶必丰
- 关键词:瑕疵责任纪律责任
- 相对人的申请
- 作为公众参与和请求权实现机制的申请应当是一种法定申请。它能启动和结束一项行政程序,但该意思所包含的事实和请求仍需由行政主体依法认定、解释和推定。它与控告和报案在程序的启动和实体的请求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没有什么区别,只...
- 叶必丰
- 文献传递
- 大型公共活动中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职责的履行被引量:5
- 2008年
- 大型公共活动的举办尽管未改变政府的职责,但因公共安全任务的特殊性,法律不得不以公共安全为首要价值目标,并赋予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启动一切必要的行政措施、选择履行职责所需方式的权力。然而,必要行政措施的实施不仅仅要真正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而且还应符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同时,为了有效地履行维护公共安全职责,政府既需要大部门体制又需要部门协调机制;既需要公众的参与又需要公众的配合。
- 叶必丰
- 关键词:政府职责公共安全世博会依法行政
- 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 本文从已经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出发,探讨了政府哪些信息公开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问题。
- 叶必丰
-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保护
- 文献传递
- 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被引量:6
- 2008年
- 需补充和补充行政行为制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制不是放权的成果而是集权的延续和实现层级领导的方式。审批制监督功能的实现取决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司法保障,但是审批机关难以接受监督。为此,必须按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取消审批制度,即使保留审批制也应通过引入行政公开制度使审批机关接受监督、分担责任。备案制监督虽然不能在备案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但可以启动新的监督程序来纠正违法行政。
- 叶必丰
- 关键词:审批制备案制
- 行政和解和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被引量:51
- 2008年
- 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没有被法制建设实践所推翻,也没有被理论所驳倒.行政争议的和解或调解并非基于也不必纠缠于行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基于公众参与所发展起来的一项为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进行事后协商和沟通,即组织相对人的补充性参与,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机制。基于公众参与而引入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信守承诺、禁止反悔。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和合意,表明了当事人双方放弃争议权的意愿和得到保证履行的期待。法定机关对协议的强制执行不能基于承诺和合意本身的拘束力,而必须基于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执行制度。
- 叶必丰
- 关键词:行政和解调解公众参与诚实信用
-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的“斯芬克斯之谜”——兼与何海波教授商榷
- 2009年
- 引言一个行政决定的作出引发了相关民事争议的产生,或者民事争议出现后,行政决定介入到当中,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行政与民事争议的交织问题。该问题因其所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复杂性,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多所关注。何海波老师的"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约束力"一文为研究该问题的较新成果,依笔者所见,亦是集大成之成果。
- 韩思阳
- 关键词:民事争议行政决定斯芬克斯之谜裁判结果审判组织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