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品数:307 被引量:188H指数:6
- 相关作者:赵蕴于瑞均邱晓禹向宗平丁子琴更多>>
- 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更多>>
- 发文基金: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美国中华医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文化科学更多>>
- 延退,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的必然选择被引量:1
- 2012年
- 延迟退休年龄是目前许多国家的政策选择,而在我国政策退休年龄相对较低,实际退休年龄更低的睛况下,“延退”就成为必然趋势。必须强调的是,本文明确指的是延迟退休年龄,而非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确切的含义是指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只要还在职工作就必须一直缴费。
- 盖根路
- 关键词: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年龄缴费
- 浅谈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被引量:1
- 2008年
- 本文论述了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企业补充保险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保险。商业保险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保险有益且必要的补充。
- 张立华
-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 关于推进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写在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时
- 2008年
- 2006年以来,天津市社保中心遵循中央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精神,和原国家劳动和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实现经办管理"三化"
- 席津生徐远明
- 关键词:服务管理体系社保中心三化控制度管理子系统
-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及服务体系、服务保障、服务提供、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活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授权、委托,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提供社会保险...
- 关键词:社会学保险劳动保护
- 文献传递
- 天津医保监督检查体系现代化建设进程被引量:8
- 2014年
- 率先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和城乡统筹的天津市,顺势而为,通过健全医疗保险立法,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开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监督检查。对全市1000万参保人员、1820余家医保定点服务机构、3.5万名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就医诊疗行为,以及1万种品规的医保药品、5000余种诊疗项目的使用情况,实行"无盲区"实时监控和监督检查。有效遏制了基金支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 于瑞均
- 关键词:实时监控
- 天津市 监管制度发力 重拳打击违规
- 2011年
- 随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医药服务规范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监管1: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出现12种行为 (1)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 关键词: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行为参保人员
-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 2014年
-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即用3到5年时间,遴选支持1000家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依托研发平台引进和培育1万名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 关键词:人才强市战略科技创新能力市人民政府发展潜力
- 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分析与对策研究被引量:2
- 2015年
- 医疗保险参保数量和参保结构是影响医保基金规模和医保制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参保情况入手,分析参保方面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扩大参保数量、优化参保结构、增强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对策,力求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公民医保权益。
- 于瑞均王坤
- 关键词:医疗保险参保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 2012年
-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4号发文时间:2012年9月21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 关键词:终止妊娠《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2年
- 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6号发文时间:2012年10月19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