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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

作品数:8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伍志坚王伟奇更多>>
相关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量刑
  • 2篇刑事
  • 2篇量刑情节
  • 2篇法学
  • 1篇定罪
  • 1篇刑罚
  • 1篇刑罚化
  • 1篇刑罚结构
  • 1篇刑法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刑事司法
  • 1篇刑事政策
  • 1篇修正案
  • 1篇疑难
  • 1篇疑难问题
  • 1篇社会
  • 1篇视点
  • 1篇私分国有资产
  • 1篇私分国有资产...

机构

  • 7篇长沙理工大学
  • 1篇湖南大学
  • 1篇上海市高级人...

作者

  • 3篇陈炜
  • 3篇马长生
  • 1篇罗开卷
  • 1篇李居全
  • 1篇伍志坚
  • 1篇赵香如
  • 1篇周园

传媒

  • 2篇湖南社会科学
  • 2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求索
  • 1篇长沙理工大学...
  • 1篇中南林业科技...

年份

  • 1篇2011
  • 4篇2010
  • 2篇2009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特征被引量:1
2010年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无明确的分工,其司法程序具有罗马法和英美法的特色,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受理的案件具有选择性。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呈现出混合式的特征,它与国家刑事司法相得益彰将更能发挥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
陈炜赵香如
关键词:司法机构司法程序
论亲隐制度作为量刑情节的合理性被引量:1
2009年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重要观念,不管在我国近代刑事法律中,还是在西方的古代和现代法律中,都有肯定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的规定。"亲亲相隐"制度这一符合人性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若能为我国目前刑法的量刑理论所接受,刑法对人的关怀就将又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当肯定亲隐制度作为量刑情节适用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再行探讨容隐权的设立、亲属的范围等相关问题。
陈炜周园
关键词:量刑情节期待可能性
论“醉驾”、飙车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为主要视点被引量:1
2010年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马长生罗开卷
关键词:醉酒驾车定罪量刑
和谐社会的法学思考——兼论法的本质
2010年
"和谐"就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妥协的方式,达到一致的结果。"社会"语词只不过是"群体"的代名词而已,而社会概念则是指和谐的人际关系。人是与动物相对的概念,社会是与自然相对的概念,规范是与本能相对的概念,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社会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规范的产生标志着社会的形成,社会的形成标志着人的产生,因此,人、社会和法三位一体,构成和谐状态。不和谐的社会是靠恶法来维持的。真正的和本质上的法是民主意志的体现,而恶法则是被奉为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不仅不是法,而且是对法的践踏。构建和谐社会,让法回归到民主意志上来,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李居全
关键词:社会
深入研究量刑情节的力作——评陈炜《量刑情节论——量刑情节疑难问题探析》
2010年
马长生
关键词:量刑情节力作理论界副教授法学
从《刑法修正案(八)》探析我国刑罚结构改革被引量:4
2011年
科学的刑罚结构是实现刑罚目的之前提,针对我国目前刑罚结构的弊端,《刑法修正案(八)》以刑罚轻缓、配置科学为目标,从减少死刑、完善自由刑、改进量刑机制、加强人权保障等多方面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但也存在配刑不当等不足。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调整刑种配置、拓宽非刑罚化途径、合理划定犯罪圈和积极参与世界刑罚改革等举措,继续调整我国刑罚结构。
陈炜孙亚珍
关键词:刑罚结构非刑罚化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剖析刑事政策的一个盲点
2009年
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马长生伍志坚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政策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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