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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化平

作品数:3 被引量:5H指数:1
供职机构:京津冀特派办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合同
  • 2篇相对无效
  • 2篇绝对无效
  • 2篇合同无效
  • 1篇无效合同
  • 1篇补正

机构

  • 1篇山东理工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京津冀特派办
  • 1篇中华人民共和...

作者

  • 3篇蒯化平
  • 1篇杨春然

传媒

  • 1篇理论界
  • 1篇山东工商学院...

年份

  • 1篇2009
  • 1篇2006
  • 1篇200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无效合同及其补正
本文以合同的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为研究中心,旨在解决无效合同补正的观念上的障碍问题。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 其中正文分三章。 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论证思路,指出我国大陆民法学界目前对无效合同的无效性...
蒯化平
文献传递
合同无效论被引量:4
2006年
我国大陆通说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作为法律行为下位概念的合同一旦无效,也就永远地、不可挽回地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因任何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得有效,纵使合同当事人有补救的意愿。笔者认为,对有些未违背公共利益而只是事关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我们仍然坚持认为如果它们是确定的、当然的无效,而不给予特定当事人以任何补救机会的话,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合同无效概念应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蒯化平
关键词:合同无效相对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及标准质疑被引量:1
2009年
学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可主张,这样,无效合同便获得了对抗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此种理论推演不管在其自身还是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的困惑:一方面使得私法自治理念极为尴尬,另一方面严重妨碍了民事法律规范目的实现。为了兼顾公益和私法利益,应当摒弃原来的对无效合同一元化的处理模式,即将合同无效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力求使合同效力制度同时反映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干预和个人的自我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法规范目的的实现。
蒯化平杨春然
关键词:合同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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