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光 作品数:39 被引量:618 H指数:12 供职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文化科学 电子电信 更多>>
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 被引量:17 2011年 中文字体一词可以包括一套中文字体中的单字,由这些单字构成的字体库,将这些字体在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经过计算机程序运行后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中文字体中的这些单字由于属于思想表达的智力成果,在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下应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由这些字体组成的字库属于作品的集合也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不应单独构成汇编作品;使得这些字体能够在计算机上展示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立的作品,即计算机软件。而与中文字体对应的电子数据只是字体的一种表达状态,不单独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中文字体给予全方位的著作权保护符合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法律理论,也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保护也不会对公众造成利益损害,因为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明示或者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避免广大公众的侵权可能。 吴伟光关键词:中文字体 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版权 “垃圾短信”的界定与规制 2008年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以《新闻联播》栏目为代表的一些主要媒体开始连续针对“垃圾短信”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使得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但是垃圾短信与短信广告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在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之前应该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在规制短信广告中要坚持媒体中性原则.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否则不恰当的或者粗放式垃圾短信规制措施可能会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而损害到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讨论。 吴伟光关键词:垃圾短信 规制 《新闻联播》 短信广告 对网播行为的规治研究--在扩张既有权利和增设新权利之间的选择 网播行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由网播组织确定播放时间的内容传播的一种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赋予著作权人禁止他人对其作品网播的行为的权利,这一方面没有达到WCT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没有满足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通... 吴伟光关键词:著作权法 文献传递 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研究 2010年 自从1998年美国在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案中确认对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之后,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一方面原因是经济的全球化使得许多国家的经济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都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很难说这是一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因为对于专利法保护范围上的一个新的突破会引起在技术、经济上新的竞争因素,尤其是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使得这一因素对于其他国家的影响更大;另一方面原因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与计算机程序专利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是不可分的。 吴伟光关键词:可专利性 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程序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 应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 2016年 以隐私权、财产权或者其他类型的私权利来对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加以保护和规制遇到了较大的问题。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数量大、价值密度低、智能处理以及信息获得和其使用结果之间相关性弱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个人无法以私权为制度工具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产生、存储、转移和使用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控制。 吴伟光关键词:公共物品 规制 信息获得 隐私权 私权利 财产权 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 2017年 隐私利益的本质和隐私权制度的产生(一)隐私利益的产生与本质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利益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是一个难题。因此,我们在这里首先讨论隐私利益的产生和其本质。1.隐私利益的产生隐私利益的产生和发展应该与社会成员的竞争关系有直接的联系。由于人自身的自私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人与人之间会存在着竞争关系。而又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合作关系,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人与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 吴伟光关键词:隐私权 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实现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2 2023年 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运行和控制的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来保护其内部数据,网络平台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构建、运营和控制网络平台的网络企业,权利内容包括对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性质是财产性的支配权。网络平台专有权受到数据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数据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权益)的限制。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赋权的直接客体,使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成为具有逻辑性和内在统一性的保护和利用数据的完整法律体系。 吴伟光关键词:数据保护 网络平台 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 被引量:41 2017年 隐私利益的产生与竞争有直接的关系,是社会成员在竞争过程中对独占信息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利益关切。而人类为了竞争的目的又形成了合作性的社会群体,在某一社会群体中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隐私权便是对社会成员在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合法的隐私利益的保护。由于社会群体的形成、发展和竞争环境的不同,美国和欧洲国家形成了明显不同的隐私权观念和制度设计。美国是从下到上的对隐私的弱保护模式,表现为区块立法的功利主义特征。而欧洲是从上到下的对隐私的强保护模式,表现为统一立法的自然权利主义特征。中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不同于欧洲的模式,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更应该有自己的特征和价值观。 吴伟光关键词:隐私 隐私权 大数据 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 被引量:17 2009年 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吴伟光关键词:商标法 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媒体法律规治--社会形态特征与媒体规治的原则 近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是从公权力社会向私权利社会所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制度变迁是重新形成社会契约的过程。公权力社会中的媒体规治制度是媒体国家控制主义,私权利社会中媒体的规治制度是媒体... 吴伟光关键词:网络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