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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力

作品数:3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辽宁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合作作者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垄断法
  • 3篇反垄断
  • 3篇反垄断法
  • 2篇农业
  • 1篇原告
  • 1篇原告资格
  • 1篇弱质
  • 1篇弱质性
  • 1篇社会
  • 1篇社会本位
  • 1篇适用除外
  • 1篇私人诉讼
  • 1篇诉讼
  • 1篇损害赔偿
  • 1篇赔偿
  • 1篇群体诉讼
  • 1篇民事
  • 1篇民事诉讼
  • 1篇豁免
  • 1篇豁免范围

机构

  • 3篇辽宁大学

作者

  • 3篇王海力
  • 1篇卢岩

传媒

  • 2篇农业经济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我国农业豁免问题的再探讨——以《反垄断法》56条为依据被引量:1
2015年
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工业现代化的保障,对其进行相应的豁免已是各国的共识。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该法条是我国对农业豁免的核心依据,不仅规定了农业豁免的主体,还对农业经营的范围和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在适用过程中,此法条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和农产品的概念内涵、外延不统一,这势必会影响农业豁免的顺利实施。本文以56条为依据,对主要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达到农业豁免再认知的目的。
王海力
关键词:豁免范围
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以私人诉讼为视角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自由大宪章”。自从美国的《谢尔曼法》正式确立反垄断法的地位以来,历时至今其规制垄断行为的理念和制度日臻完善。尤其在引入反垄断民事诉讼之后,激发了私人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王海力
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群体诉讼损害赔偿
文献传递
我国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研究
2014年
我国农业的弱质性和产业政策的主导性,明确了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合理性。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体现了社会本位性、法定性和实质的分配正义性。我国要结合国情对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进行反思,明确农业和农产品,农业经营者和农业经营组织的概念和范围,并对农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采取一定的限制,在确保其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监督经营者滥用豁免的行为。
王海力卢岩
关键词:弱质性社会本位法定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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