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陈洪兵

作品数:182 被引量:1,391H指数:2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农业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71篇期刊文章
  • 9篇专利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69篇政治法律
  • 3篇文化科学
  • 2篇经济管理
  • 1篇建筑科学
  • 1篇医药卫生
  • 1篇农业科学

主题

  • 40篇犯罪
  • 28篇刑法
  • 21篇法益
  • 20篇竞合
  • 20篇共犯
  • 13篇危险犯
  • 13篇故意
  • 12篇处罚
  • 10篇未遂
  • 10篇财产
  • 9篇刑事
  • 9篇中立
  • 9篇司法
  • 8篇盗窃
  • 8篇罪刑
  • 7篇疑难
  • 7篇中立行为
  • 7篇罪数
  • 6篇罪刑相适应
  • 6篇故意杀人

机构

  • 87篇南京师范大学
  • 47篇清华大学
  • 29篇上海社会科学...
  • 23篇燕山大学
  • 16篇宁波大学
  • 9篇华东政法学院
  • 5篇上海财经大学
  • 3篇江苏技术师范...
  • 3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日本首都大学
  • 1篇贵州大学
  • 1篇华南师范大学
  • 1篇沈阳广播电视...
  • 1篇珠海深圳清华...

作者

  • 181篇陈洪兵
  • 15篇杜文俊
  • 10篇安文录
  • 8篇聂鑫
  • 4篇陶慕轩
  • 4篇程兰兰
  • 4篇丁然
  • 3篇唐海山
  • 3篇温文治
  • 2篇肖中华
  • 1篇文武
  • 1篇李浩
  • 1篇葛军
  • 1篇齐舒
  • 1篇崔少梅
  • 1篇王朋
  • 1篇王兵兵
  • 1篇王敏
  • 1篇周春荣

传媒

  • 8篇政治与法律
  • 7篇法治研究
  • 6篇贵州警官职业...
  • 6篇东方法学
  • 6篇刑事法评论
  • 5篇国家检察官学...
  • 5篇山西省政法管...
  • 4篇中国刑事法杂...
  • 4篇河南公安高等...
  • 4篇云南大学学报...
  • 3篇同济大学学报...
  • 3篇东北大学学报...
  • 3篇法学论坛
  • 3篇临沂师范学院...
  • 3篇南京农业大学...
  • 3篇法律适用
  • 3篇河南科技大学...
  • 3篇金陵法律评论
  • 3篇北京人民警察...
  • 3篇北方法学

年份

  • 3篇2021
  • 4篇2020
  • 2篇2019
  • 4篇2017
  • 12篇2016
  • 17篇2015
  • 7篇2014
  • 12篇2013
  • 12篇2012
  • 11篇2011
  • 4篇2010
  • 10篇2009
  • 14篇2008
  • 15篇2007
  • 12篇2006
  • 17篇2005
  • 15篇2004
  • 4篇2003
  • 6篇2002
18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被引量:2
2004年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崔少梅陈洪兵
关键词:金融资产致人死亡犯罪未遂抢劫罪罪名犯罪构成
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被引量:44
2013年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入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占有;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占有着错汇的存款,但无权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否则成立侵占罪;存款名义人并不当然占有着存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取现、转账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即便认为非法利用他人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得到了银行的"同意",也是违反原持卡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侵害存款债权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通过欺骗、恐吓手段让对方汇款,钱到账即成立犯罪既遂;行贿款到达受贿者账号,或者受贿者收到银行卡,不管是否取现,均成立受贿罪既遂。
陈洪兵
关键词:侵占罪既遂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基于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被引量:2
2016年
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显然旨在强调交通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缺乏救济程序的行政确认行为,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只能作为一种勘验证据材料使用;应区分交通行政管理规范与交通运输安全规范,只有触犯后者的交通违章行为才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便是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驾等典型交通违章行为,也应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是否事故发生的原因;"逃逸者负全责"的规定与做法,具有合理性,只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加以规定,同时将推定负全责的逃逸者的刑事责任限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陈洪兵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果关系肇事逃逸
通说误读了侵占犯罪构成要件被引量:8
2014年
刑法通说关于侵占类犯罪主体、对象及行为方式的解读存在错误。遗忘物包括遗失物,但不宜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以外的脱离占有物可以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窄于贪污罪,行为方式不包括窃取、骗取,应限定于将基于业务上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公司人员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成立盗窃、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70、271、382条的规定,形成了法定刑依次加重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的侵占罪罪群体系;受委托占有财物是违法身份,基于业务占有财物是责任身份,基于公务占有财物属于二重的责任身份。
陈洪兵
关键词: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构成要件
走私罪的适用及立法缺陷探微被引量:1
2005年
走私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若国家没有相应的关税征收的规定,则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对象以外的物品,如仿真手枪,由于没有关税征收问题,故既不能构成特殊对象的走私罪,也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减少走私罪死刑的适用,除刑法第151条明文规定累计计算数额外,多次走私的,数额不应累计计算,而应采取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一次走私几种特殊对象的物品,或者既有特殊对象,又有普通货物、物品的,不属于想像竟合,而应数罪并罚。
陈洪兵程兰兰
关键词:走私罪司法适用
过失犯罪二题
2006年
行为人认识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由于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状态将会进一步恶化,而听之任之,以致某种法益遭受更严重的侵害的,转化成故意犯罪,先前的过失犯罪被吸收。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在我国不应被承认,但对于其中一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作为行为共同体的对方,因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亦因对危害结果负责。
陈洪兵
关键词:过失犯罪共犯
共犯与身份的中国问题被引量:12
2014年
即便我国刑法总则缺乏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域外理论与判例经验,根据共犯规定及共犯原理,也能妥当处理共犯与身份问题。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非身份者参与违法身份犯罪的,虽成立违法身份犯的共犯,但应减轻处罚;非身份者参与责任身份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处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种责任身份,其伙同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成立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人员则相应成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陈洪兵
关键词:共犯身份
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罪数论体系的构建被引量:5
2016年
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应被取消,分别作为包括一罪和数罪并罚处理。应以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个数确定程序上的一罪与数罪,因而包括一罪(包括集合犯、接续犯、共罚的事后行为等)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限于一个行为的类型)因只有一个行为,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判决生效后对于遗漏的部分事实不得再行追诉,复行为犯、结合犯因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陈洪兵
关键词:罪刑均衡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
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被引量:2
2006年
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陈洪兵周春荣
关键词:过失犯业务过失过失危险犯
质疑经济犯罪司法解释共犯之规定——以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为视角被引量:14
2010年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的,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陈洪兵
关键词: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立行为帮助犯
共19页<12345678910>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