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惠平
- 作品数:9 被引量:25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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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引量:2
- 2004年
- 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已经严重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程 ,尤其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若不采取有力措施 ,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 ,就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应积极回应民事实体法的要求 ,与民事实体法相协调 ,强制执行制度的结构和具体的制度设计 ,应尽量避免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我国对强制执行之基础理论的研究尚为薄弱。旨在对强制执行拍卖制度进行理论基础的探究 ,为制定完善的、可操作的强制执行拍卖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 樊惠平
- 关键词:人民法院拍卖制度民事诉讼
-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被引量:8
- 2002年
-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 樊惠平袁丽琰
- 关键词:自认制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自认民事诉讼法
- 确定自然人破产能力之机理被引量:4
- 2004年
- 破产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能力的界定反映一部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决定破产程序结构。我国目前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已无争议。
- 樊惠平李德利
-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破产法企业法人破产制度
- 民事诉讼中对抵押物的保全被引量:1
- 1998年
- 樊惠平
- 关键词:抵押物抵押权人债务人生效判决
- 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配合与制约被引量:1
- 2007年
- 法律职业是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目标、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人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着法律的运行,并且彰显着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但是,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法律衡平的功能,单个的法律职业者难以承担,需要法官、检察院、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者共同行为。
- 樊惠平刘星
-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
-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与建议被引量:2
- 2005年
-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零散,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情况不一,法官的理解、认知能力不一,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也不一致。现在各地法院摸索创新出的许多民事审前程序规则实际上带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困惑:既不能保持已有的审前程序的正当性与效率性,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规范、统一审前准备程序,改变诉讼拖延和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规定散乱、执行标准不一的状况,是民事诉讼制度从改革走向完善,从宏观到微观的必然。
- 樊惠平卢文安
-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程序新探被引量:3
- 2007年
-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已公布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创设了一些新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的变化,直接引起了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变化。我国现行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不适应新型案件相关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使得新型案件在正当当事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判定上缺乏诉讼技术上的支撑。对那些可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合一确定”必要的当事人参与本案时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是否合并审理产生不同认识,也引起执法标准不一。机动车强制车险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很广,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 樊惠平刘苗荣
- 关键词:损害赔偿正当当事人共同诉讼
- 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制约因素及其消解被引量:1
- 2007年
- 我国是世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但在目前情况下,该问题的解决面临着制度体制政策弊端、法律支撑体系缺失、农村人才资源匮乏等诸多制约因素。消解其思路对策为实施制度创新,消除体制性屏障;建立健全保护“三农”的法律法规;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 刘苗荣樊惠平
- 关键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消解
- 法官能动性与公正再论被引量:3
- 2007年
- 法院的判决宣示着法的精神,引导着民众的行为。诉诸于法院各种诉讼请求,即是将各种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必须判断何种诉求为正当,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案件事实中蕴涵的法律价值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官在运用国家的制定法以回应民众的要求时,将一些明显不当的有违民意的规定加以过滤,能动地对制定法加以填充修正。刘荣军教授亦言:"处于社会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应当以并不完整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将社会的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 樊惠平
- 关键词:法官能动性审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