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宁 作品数:16 被引量:20 H指数:3 供职机构: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文化科学 更多>>
在宪政的视野中研究刑法——一种研究刑法的新视角 被引量:2 2008年 刑法与宪政是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在宪政视野中研究刑法为刑法基本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既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也有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在宪政的视野中研究我国刑法,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对宪政的功能、刑法合宪性的判断、宪法权利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宪法权利的出罪机能、宪政原理对刑事法改革的启发、刑法中宪政的实现条件,等等。 王太宁关键词:宪政 刑法 宪政视野下的刑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宪政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到实现的状态和过程,在这个状态和过程中,一方面规范化、有限度的公权力得以产生和行使,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得以有效保障和发展。宪政要求在良宪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妥协等非暴力手段,对权利和权... 王太宁关键词:宪政 刑法观念 刑法解释 合宪性推定 违宪审查 文献传递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机能研究 2008年 机能研究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立足于理论的机能考虑问题,有助于建构科学和谐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的机能是指犯罪构成所应当具备的积极作用。基于犯罪构成的工具理论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应该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两类。工具机能即犯罪构成服务于刑法由此所具有的机能,是犯罪构成的基本机能。理论机能包括整合机能和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理论机能揭示了刑罚目的和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文化的差异和刑法水平的高低。犯罪构成的机能研究是科学构建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的前提,对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的。 王太宁关键词:刑法 犯罪构成 宪政基本原理初探 2008年 宪政的基本原理有三。首先,宪政以权力和权利为基石范畴,权力和权利是对宪政现象的矛盾特殊性及其内在联系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体现了宪政的价值属性和主体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和实质,是宪政体系的逻辑起点。其次,宪政以良宪的存在为前提,良宪对宪政的保证源自其自身蕴含的契约精神,在拥有良宪的基础上,要承认良宪至上。最后,宪政的实质是平衡机制,从宏观上看力求达到权利和权力的平衡,从微观上看,权利的保障要实现民主和少数人利益的平衡,权力的运行要实现有限与有为的平衡。 王太宁关键词:宪政 权利 宪法 我国共犯模式的合理选择——以区分制和单一制的价值评判为视角 被引量:4 2011年 以限缩正犯概念为基础建构的区分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以扩张正犯概念为理论基础的单一制却更好地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和责任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我国古代的共犯立法既缺乏罪刑法定的理念,也缺乏罪责刑个别化的理念,现有的共犯模式确立之时也没有基于维护构成要件定型性、贯彻罪刑法定的考量。从我国共犯的历史传统、共犯确立的立法进程考察,及从现行共犯模式的立法规范特征分析,主张我国共犯模式归属于区分制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相反却具有单一制的某些特征。因为单一制可以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均衡,而区分制为实现追求罪责均衡的努力不但带来理论体系内部的复杂和矛盾,而且已然偏离了罪刑法定,所以我国共犯模式应采用单一制。 王太宁 王君伟关键词:共犯 单一制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研究 <正>我国刑法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它是1997年刑法中特别增设的犯罪... 王太宁文献传递 违宪刑法条款的刑事一体化解决机制 2011年 法体系内刑法条款和宪法发生冲突实属必然,此时该刑法条款有违宪之嫌。但是不能简单地付诸刑法修改,而是尽量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内解决。应采取刑法的合宪性解释、刑法的合宪性推定、暂时搁置争议等方法尽量消解冲突,维护宪法和刑法的权威。 王太宁 马存伟关键词:刑事一体化 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推定 违宪审查 历史的误读与当下的转型——费尔巴哈罪刑法定的还原与当代罪刑法定的重新定位 被引量:2 2011年 德国古典刑事学派大师费尔巴哈最早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经典刑法学教科书往往将其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这与费尔巴哈最早以拉丁文"Nulla poena sine lege(无法律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无犯罪则无刑罚),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表述的形式是不一样的。罪刑法定面目的流变过程中,有费尔巴哈本人基于特定立场的选择。 王太宁关键词:刑罚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 CRIME 违法性 人权保障机能 盗窃后处置行为的刑事责任 异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土化思考 被引量:8 2011年 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王太宁关键词:盗窃罪 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2011年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王太宁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行为犯 毒品 既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