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英杰
- 作品数:11 被引量:159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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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被引量:1
- 2018年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网络服务商追究正犯的罪责。但这一规定有悖于当今世界立法的大趋势,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不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原理。刑事立法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持谦抑性态度,只有在能够证明网络服务商对特定侵权事实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帮助犯的责任,否则应该无罪。
- 吕英杰
-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避风港原则
- 风险社会中的产品刑事责任被引量:12
- 2011年
- 面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在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产品责任扩展到刑事领域。尤其在风险社会下,许多产品在生产和出厂销售之时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但置于流通领域后该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义务,如果违背回收义务致法益侵害进一步扩大,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吕英杰
- 关键词:风险社会
- 论客观归责与过失不法被引量:30
- 2012年
- 传统过失论有可取之处也有明显缺陷,有待扬弃。客观归责理论站在新过失论的立场上,在实质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上改造、发展了传统过失犯理论。但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的改造是有限的,传统过失论中的诸概念不应一概抛弃。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框架下的过失不法,在制造危险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前的立场,参考行政规则、交往规范等因素,以"一般人+特别人"的能力为标准进行考察;在危险实现的判断上,应站在事后的立场,考察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介入其他因素时对于归责的影响。
- 吕英杰
- 关键词:客观归责
- 风险刑法下的法益保护被引量:48
- 2013年
- 风险刑法是对风险社会的制度性回应,运用刑罚对抗具有典型危险的违法行为这一趋势不可逆转。风险社会下,为了一般预防目的并且为了弥补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在遏制风险方面的无效,有必要扩大法益保护范围,增设普遍法益,简单地以最后手段性与谦抑性为根据否定法益扩张并不可取。在不侵犯个人自由的前提下,也有必要适当设立抽象危险犯以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信赖感。
- 吕英杰
- 关键词: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安全感
- 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冲突与解决被引量:19
- 2022年
- 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场合经常会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从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来看,其与刑罚同属于惩罚措施,具有准刑罚性,因而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责任便会有“双重处罚”的危险。虽然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于刑法规制有弥补刑事处罚漏洞的特殊功能,但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漏洞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法弥补,且在产品刑事责任领域并无弥补漏洞的必要。既然可以通过刑法手段追究产品经营者的责任,原则上就不需要再另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考虑到现行立法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通过合理方案解决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冲突问题。具体建议包括:禁止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惩罚性赔偿、通过折抵避免重复处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应符合比例原则等。
- 吕英杰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刑事责任一事不再罚
- 从司法考试谈法学教育模式与教学方法的转变被引量:1
- 2011年
-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为消除这种弊端提供了契机。法学教育应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科阶段适当兼顾司法考试,硕士阶段尝试联合培养,用走出去的方法引导教师积累实践经验。
- 吕英杰
-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学方法司法考试
- 刑法法条竞合理论的比较研究被引量:15
- 2008年
- 法条竞合在体系上属于罪数论的问题,是"本来一罪";又其本质是非真正竞合,因此"法条竞合"应名之为"法条一罪"。法条一罪不仅是法条自身的形式逻辑关系,只有数法条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时,才成立法条一罪。
- 吕英杰
-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罪数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
- 论责任过失——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被引量:6
- 2016年
- 由于受到过失不法主观化与"接受性过失理论"的冲击,责任过失受到严重质疑,但不能否定责任过失的地位。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过失的核心问题。预见可能性判断对象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性结果,还包括构成要件性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忽视对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将因果关系过度抽象化,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对应故意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判断预见可能性时也要考虑预见错误,特别是其中的打击错误。对于过失犯中的打击错误应该适用具体符合说而不是法定符合说。最后,预见可能性虽然经常和信赖原则放在一起讨论,但二者实无联系。
- 吕英杰
- 德日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被引量:7
- 2012年
- 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管理者却依附于复杂的组织关系躲避责任的追究,形成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就是要解决根据什么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责任的问题。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指监督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监督、管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监督责任中,总是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他们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直接责任人是被监督者,但由于监督者在此过程中懈怠了监督义务,因此也应该对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承担刑事责任。在管理责任中,总是存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的"管理"
- 吕英杰
- 关键词:德日刑法不作为犯过失犯罪法益侵害德国刑法行为论
- 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被引量:22
- 2008年
- 本文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制造与危险实现的原理来解释监督过失的客观可归责性问题,这对于判断监督者、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制造了刑法上所不允许的危险,理解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以及解决管理过失中他人行为介入时对管理者的归责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吕英杰
- 关键词:监督过失客观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