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自丹
- 作品数:31 被引量:76H指数:5
- 供职机构:广州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
- 2021年
- 针对政府采购订立补充合同实践中的乱象,以及人民法院对超额补充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位,次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据此,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修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改变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填补原四要件的漏洞,并根据补充合同的特殊性增加相关规定。二是采购人应加强自我规制,加强对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 葛自丹许志华
-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规制法律适用自我规制
- 公民人身安全权的政府保障机制研究被引量:2
- 2010年
- 人身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前提,无论国际人权组织还是各国立法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保护。对公民人身安全权的保护,是政府一项重要的责任。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公民人身安全面临诸多威胁与侵害现状的基础上,对政府如何完善公民人身安全权的保障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 沈志民葛自丹
- 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控机制初论——以食品安全执法为例被引量:11
- 2014年
- 行政自由空间的存在为行政执法风险提供了前提条件,行政裁量的实践使行政执法风险成为一种现实可能,而服务行政的兴起则显著提高了行政执法风险的发生概率。在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诸多路径中,行政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更为直观有效。一般而言,通过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建立执法风险评估体系,以及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可以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目标之实现,但亦应结合不同行政执法领域之特点,具体设计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方案。
- 葛自丹
- 关键词:执法风险内控机制风险评估食品安全
- 商家选择权的法理分析被引量:4
- 2005年
- 商家选择权是指商家相对于消费者所具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且拥有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方法的权利。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三方面看,商家必然拥有选择权。同时商家对其选择权的使用也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 葛自丹
- 关键词:商家选择权
- 论公平责任原则——兼议公平责任原则的高职教学
- 2003年
- 论述公平责任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种方法的不可或缺性、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范围上的特点等问题。
- 葛自丹
- 关键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民法教学公平责任侵权法无过错责任
- 论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被引量:4
- 2005年
-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 ,因此 ,企业法律形态也表现出多样性和适应性特点。在分析普通企业法律形态和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种类、特征及地位的基础上 ,对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发展、法律适用和企业制度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 郑玉敏葛自丹
- 关键词:企业法法律形态
- 食品安全中的行政主体——服务重于监管被引量:7
- 2010年
- 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更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行政主体在保障食品安全中,除了行使其监管职权外,更有效的方式是提供服务,为生产企业提供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 葛自丹
-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主体
- 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之治
- 在中国转型的背景下,由于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以及改革所带来的利益结构调整,致使当下中国各种矛盾凸显,导致群体性事件高发。本文着重从迅速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角度强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行政机关应当强化服务...
- 董皞葛自丹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化解纠纷依法办事
- 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被引量:9
- 2016年
- 在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承担对公民"生存照顾"责任的观念愈加深入人心。与此相适应,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要承担的职能和责任也相应递增,传统的政府服务方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政府购买服务逐渐浮出水面。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处于起步的阶段,实践先于立法。但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责任不明确、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成为制度发展的障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通过行政协议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升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等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 葛自丹
-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协议法律规制
- 政府信息公开中过程性信息的司法认定
- 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首次对过程性信息作出规定,这对于保障行政相对方知情权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条例中并未对过程性信息的构成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各异、同案不同判。所以亟须对过程性信息的构成条件及识别标准进行理论研究和界定。当下法院的审查认定主要是以过程性信息的时间节点和特征属性为标准,但是这两种标准并没有达成共识,而且不能适用于所有场景。在认定过程性信息的过程中,从主体标准、空间标准、目的标准和效力标准等几个方面综合研判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
- 葛自丹肖素馨
- 关键词: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