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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善

作品数:41 被引量:346H指数:12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9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8篇刑法
  • 8篇犯罪
  • 7篇共犯
  • 5篇处罚
  • 4篇刑事
  • 4篇法益
  • 4篇财产
  • 3篇诈骗
  • 3篇诈骗罪
  • 3篇正犯
  • 3篇司法
  • 3篇欺诈
  • 2篇盗窃
  • 2篇新论
  • 2篇刑事处罚
  • 2篇义务
  • 2篇三角诈骗
  • 2篇伤害罪
  • 2篇抢劫
  • 2篇抢劫罪

机构

  • 41篇南开大学

作者

  • 41篇郑泽善
  • 2篇晋涛
  • 1篇车剑锋
  • 1篇陈国坤
  • 1篇朴龙玉

传媒

  • 5篇甘肃政法学院...
  • 4篇政治与法律
  • 4篇法治研究
  • 2篇中国刑事法杂...
  • 2篇兰州学刊
  • 2篇学术探索
  • 2篇时代法学
  • 2篇北方法学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 1篇中州学刊
  • 1篇求索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宁夏大学学报...
  • 1篇天府新论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当代韩国
  • 1篇三峡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19
  • 2篇2018
  • 3篇2016
  • 2篇2015
  • 5篇2014
  • 4篇2013
  • 6篇2012
  • 3篇2011
  • 4篇2010
  • 2篇2009
  • 2篇2008
  • 2篇2007
  • 3篇2006
  • 1篇2005
4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被引量:1
2012年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郑泽善
关键词:过失论结果回避义务
共犯关系的脱离被引量:8
2014年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题,后者与其说是共犯论问题,不如说是未遂犯论问题。尽管两者存在部分重合,共犯关系的脱离有可能适用共犯中止规定,但两者的本质却不同。
郑泽善
关键词:共犯中止
被害者的承诺与违法性的本质被引量:1
2010年
被害者的承诺问题,虽然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是一个并不显眼的小问题,但是,由于这一问题与刑法学的基本立场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论及被害者承诺的本质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违法性的本质问题。在尊重个人自由不受妨碍的前提下,对其权利的行使首先要以承诺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进行约束。同时,也需要着眼于社会伦理秩序,就是说,依被害者承诺的行为,在社会上是否具有相当性,是否符合在特定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通常观念;如果经被害者承诺而为的行为不为一般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或感情所接受,则不应否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郑泽善
关键词:违法性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韩国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制度改革之成因及现状被引量:6
2006年
至今为止韩国通过一次性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这种考试制度没有学历要求,无论是谁只要通过司法考试都可以成为法曹三家之一员,这种考试制度当然有其合理性。然而,21世纪是信息化、国际化的时代。新世纪的法曹人员既懂法律又懂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传统的通过一次性司法考试选拔法曹人员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是韩国各界的共识。日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之起步晚于韩国,但是,2004年起法科大学院开始正式运营。邻国的这一断然举措极大地影响了韩国改革法学教育与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决心,2005年,韩国通过法定化决定彻底改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郑泽善朴龙玉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服务
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借鉴被引量:14
2014年
被称为"准立法"的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类似,受到"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从字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在学界,这种矛盾导致了较大的争议。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禁止溯及既往存在两个面向,"立法意义上的禁止溯及"与"司法意义上的禁止溯及"。前者禁止"溯及的形式",后者禁止"溯及的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区分禁止溯及既往的不同侧面,有助于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郑泽善车剑锋
关键词:溯及力司法解释罪刑法定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
2012年
放火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烧毁自己财物构成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在于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解释为是一种构成要件要素。即便放火后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还不能说发生了财产侵害,因此,通说有过于强调危及公共安全而忽视放火罪所具有的毁弃、损坏罪的一面。独立燃烧说将会导致放火罪的既遂时点提前而几乎没有成立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余地的后果。
郑泽善
关键词:公共安全烧损
结果加重犯之处罚根据被引量:4
2010年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罪过形式的争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参与原本就有危险性行为的人理应受到处罚,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是,没有参与危险性行为的人缘何也可以成为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只能从共同正犯的构造入手才能得到解决。
郑泽善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处罚根据未遂共犯
正犯与共犯之区别被引量:10
2014年
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郑泽善
关键词:明文规定
伪造文书罪的基本问题被引量:1
2009年
刑法中的伪造一般是指无制作权限的人擅自制作对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的行为。从文书制作名义的真实与否认定伪造的学说属于形式主义,这种学说着重处罚冒用制作名义的有形伪造行为;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否认定伪造的学说属于实质主义,这种学说以有制作权人制作内容虚假文书的无形伪造行为为其理论核心。伪造文书罪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要件中的"他人"是否必须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对此,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
郑泽善
关键词:形式主义实质主义
故意伤害罪新论被引量:8
2012年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郑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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