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金宁茹

作品数:4 被引量:4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待遇
  • 1篇适用除外
  • 1篇诉讼
  • 1篇农产
  • 1篇农产品
  • 1篇农业
  • 1篇平等待遇
  • 1篇歧视
  • 1篇垄断
  • 1篇垄断法
  • 1篇经济法
  • 1篇经济诉讼
  • 1篇就业
  • 1篇就业歧视
  • 1篇可诉性
  • 1篇宏观调控
  • 1篇宏观调控行为
  • 1篇反就业歧视
  • 1篇反垄断
  • 1篇反垄断法

机构

  • 2篇中央财经大学
  • 1篇中国劳动关系...

作者

  • 3篇金宁茹
  • 1篇何三霞
  • 1篇蔡飞

传媒

  • 1篇中国集体经济
  • 1篇成都理工大学...
  • 1篇牡丹江大学学...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浅谈荷兰平等待遇委员会——我国反就业歧视机构的建立
2011年
平等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就业歧视是对平等权的蔑视。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为了对受歧视的公民予以救济,建立一个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纵观世界各国,欧盟的反就业歧视最具成效,其中荷兰颇具特色。文章通过对荷兰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分析,选择适合我国的经验加以借鉴,帮助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机构。
金宁茹蔡飞何三霞
农业垄断适用除外的条件
2014年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却是弱势产业,因其对自然条件过于依赖,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小,不适合过度竞争。因此农业生产活动是难以完全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少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反垄断立法都对农业领域给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但是农业适用除外并非绝对,只有当农业主体适格,农产品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农业主体从事的行为也在法律明文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金宁茹
关键词:反垄断法农产品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5年
法的可诉性是法所必备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可诉性是保护经济法主体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还是市场规制行为的可诉性,均不强。市场规制行为都是具体的执行行为,因此都应当是可诉的。然而宏观调控行为分为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其中决策行为因为抽象性而天然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具体的执行行为仍应当具备可诉性。要增强经济法的可诉性需要完善经济诉讼、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这三个方面。
金宁茹
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宏观调控行为经济诉讼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