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勇
- 作品数:16 被引量:94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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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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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车位的性质与权属——兼析《物权法》第74条
- 2010年
- 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也不是住宅的成分。地下车位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成为权利客体。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除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外,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不随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开发商在行使地下车位所有权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
- 向勇
- 关键词:地下车位权属物权法
- 如何维护农民在“宅基地换房”中的权益——以嘉兴市“两分两换”为例被引量:13
- 2011年
- 通过调查试点农户对"宅基地换房"的态度,得知,"宅基地换房"政策在利益分配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农户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建议赋予农户宅基地流转收益权,对困难农户实施特别帮困,允许居住条件优越的农户不参加置换,实现"宅基地换房"与农民增收的联动。
- 向勇
- 关键词: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换房农民利益
- 宅基地换房经营主体制度创新探讨
- 2010年
- 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宅基地换房的经营主体存在政企不分、置换对价不合理、住房安置标准不公平、置换后的利益分成失衡等弊端。合作社成为宅基地换房经营主体有利于维护村集体利益,为壮大集体经济打下基础;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树立农民主体性地位;有利于降低政府置换成本,又可实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目标;有利于降低开发商的投资门槛,落实节余宅基地去向;有利于降低土地经营利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设计了合作社经营主体制度。
- 向勇
-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合作社
- 宅基地置换发展方向研究
- 向勇宋素芬彭莉
- 主要论点:进一步深化宅基地置换改革,应以农村集体土地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经营置换土地,建立农民自愿与政府管理相融合的置换机制,加快大都市产业转移、产业转移推动土地置换的良性循环局面。主要论据:合作社成为置换经营主体有利于维护...
- 关键词:
- 关键词:农用地
- 中国民法典编纂:个人主义私法观的取舍被引量:8
- 2017年
- 民法不是政治中立的,未来中国民法典必然呈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形态。一些民法学者重新书写近代民法的历史使命感以及坚持权利本位的立法理想,展现的是个人主义私法观,它在中国民法学界有强大的影响力。面对个人主义私法观,中国民法典应有所取舍。中国民法典应汲取已被近代民法冷落的平等原则,消除财富不平等对机会平等的干扰,保障平民群体的机会平等。中国民法典应汲取私法自治理念,认识私法自治中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互交错的特性,着重限制民生领域的资本自由。中国民法典应舍弃自由放任思想,坚守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保留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通道。中国民法典应舍弃抽象人格理论,纳入民事主体的具体人像,规定经济强者的社会责任,并对社会弱者加以庇护。
- 向勇
- 关键词:民法典私法自治人格
- “宅基地换房”中农民权益保护研究
- 向勇潘锡辉左平良
- 主要论点:“宅基地换房”政策在利益分配上存在不足,对农户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建议赋予农户宅基地流转收益权,对困难农户实施特别帮困,允许居住条件优越的农户不参加置换,实现“宅基地换房”与农民增收的联动。主要论...
- 关键词:
-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护
- 论农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质
- 2013年
- 为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推行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农地利用制度改革是政府的权力还是农民的权利,是新型城镇化发展首先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政府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的改革,旨在解决自身难题,其法律性质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改革农地利用制度的行政行为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形。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只能定性为农民的权利。应从农民行使权利的角度展开新型城镇化建设。
- 向勇
-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法律性质
- 试点经验与自发秩序:宅基地立法的制度根基被引量:7
- 2019年
- 研究目的:提出并解决宅基地立法的制度根基问题,以增强宅基地立法的正当性和实效性。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宅基地立法既要依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还应植根于民间自主开发利用宅基地所形成的自发秩序。正在生成的农民集体统一利用存量宅基地制度能有效回应宅基地利用的现实需求。宅基地权利主体自主开发利用宅基地所形成的自发秩序,实现了宅基地公益与私益的有机结合。研究结论:在私法体系内,维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二元结构,引入宅基地集体统一利用制度,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流转。在公法体系内,将农户申请宅基地、无偿取得宅基地并长期占有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升级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向勇
- 关键词:土地法学制度根基自发秩序
- 一户一居:中国农民居住保障补充规范被引量:12
- 2021年
- 研究目的:解释并定位《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新设的一户一居规则。研究方法:规范解释、文本分析、规则比较等。研究结果:一户一居是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法定面积的居住空间的保障制度,是政府组织农民集体盘活利用存量宅基地、统一修建住宅并分配给农户的行为规范。一户一居开创了宅基地置换资产、宅基地集体统一利用、居住保障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相分离、人均公平分配等农民居住保障的新制度和新观念。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一户一宅规则下的宅基地实物分配不同,一户一居通过存量宅基地的资产化改造和居住保障权益的重新分配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研究结论:一户一居适用于无地可分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受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财力以及当地市场需求的约束,是一户一宅的补充。
- 向勇
- 关键词:土地法学一户一宅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宅基地的定向流转被引量:4
- 2012年
- 宅基地换房不是征收或变相征收,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向流转。宅基地换房是人口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宅基地流转不能走上市交易道路,只能定向流转。为克服现行宅基地换房政策的缺陷,可从法律内涵、原则、法定条件等方面构建宅基地定向流转的法律模型。
- 向勇
-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换房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