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燕
- 作品数:19 被引量:48H指数:4
- 供职机构:《法学杂志》编辑部更多>>
- 发文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被害人财产权益实现的激励机制研究被引量:2
- 2017年
-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次笔谈选取理论和实践中有关被害人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引起对被害人的更多关注。
- 程绍燕
-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财产权益《刑事诉讼法》独立生活能力法律制度体系当事人地位
- 以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兼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 <正>董老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新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许多先进思想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建立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和、和谐社会之界定中国自古就有"和"的传统。...
- 程绍燕周国均
- 文献传递
- 行刑衔接廓清——行刑衔接的内涵与外延被引量:5
- 2011年
- 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很多,实践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出台了很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然而,究竟应当如何界定行刑衔接,行刑衔接都包括哪些内容却并不清晰。本文分析了实践中的各种提法,并对行刑衔接的具体指代进行了界定,即行刑衔接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刑事处理时,案件从行政执法程序向刑事司法程序流转的过程。在外延上,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疑似犯罪案件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又包括立案衔接、证据衔接和处罚衔接。
- 程绍燕
- 关键词:行刑衔接
- 涉法涉诉上访成因分析
- 2010年
- 我国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数量大增,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司法终局性受到各种权力的挑战,使其他的救济途径具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司法权威的下降,公民对司法缺乏信心,不再在正常的司法途径中需求解决方法,而是转向其他权力领域,企图需找更加快捷的解决方式。三是在上访的大军中,也存在一些无理缠访者,加剧了上访的严峻形势。对于不同的原因,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化解上访,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 程绍燕
- 关键词:上访
- 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被引量:5
- 2012年
- 不起诉听证程序公开、透明,有利于公民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从而可以替代现有的不起诉率考核等监督方式,提高不起诉率和不起诉的公正性。不起诉听证仅适用于相对不起诉,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也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启动。听证小组主持听证的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听证结束后由听证小组表决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办案期限上,规定单独的听证期限。
- 程绍燕刘根菊
- 关键词:不起诉听证
- 学术期刊开拓编研结合新思路被引量:2
- 2023年
- 学术期刊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出版,更是学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引领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路向。“编研结合”模式能够促进期刊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编者和研究者割裂的现状。因此,现归纳编研结合的七种模式并进行深刻评析,为学术期刊繁荣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 程绍燕
- 关键词:编研结合学术共同体智力支撑学术研究发展路向学术成果
-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之正当性及建言——以疑似罪案材料移送为视阈被引量:5
- 2010年
- 行政执法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犯罪案件线索和案件材料的来源。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很少或者不主动甚至拒绝将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这阻碍了对犯罪的发现和惩罚。为解决此问题,研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的正当性及其实现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正当性包括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可借鉴性等。
- 周国君程绍燕
- 减刑程序研究
- 减刑是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法律对此规定很少,理论研究也不多,尤其是程序方面。本文从诉讼法的角度研究减刑,按照一般减刑的程序,从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裁判、减刑的救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采用实证、历史、比较等多种方...
- 程绍燕
- 关键词:减刑
- 文献传递
- 董必武人民为本思想与刑事诉讼
- 董老的人民为本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天的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刑事诉讼从本质、理念、制度三个层面都体现或者应当体现人民为本的思想。从本质上,刑事司法就是“人民司法”;从理念上,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从制度...
- 程绍燕周国均
- 关键词:董必武政治思想人本主义刑事诉讼
-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多维探析被引量:4
- 2020年
-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能够弥补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凸显情理法的融合。1997年《刑法》在对1979年《刑法》颁布后特别减轻处罚制度被滥用状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出现了不同的认识。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且各地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极不均衡,只在罪刑极不相适应的情况下才适用该制度。这种状况表明该制度的价值远未得到发挥,究其原因在于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模糊、程序条件严苛。应对适用该制度的实体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适用原则,并相应地进行典型情况列举;同时应放宽适用该制度的程序条件,将适用该制度的核准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可试行特别减轻处罚听证监督模式,以取代现行的层级监督模式。
- 程绍燕